案例:乙向甲公司訂購貨品數批,卻未依約給付貨款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原 告:甲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住同上
被 告:乙
設○○○○○○○○
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民國○○年間,陸續向原告公司訂購貨品數批,金額總計為新台幣○○○○○○元整。原告公司業依訂購單所載內容交付貨品予被告收受無誤,並開立統一發票予被告收執。
二、惟迄今被告積欠之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請付款均藉故拖延不予置理。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六七條定有明文。原告公司爰依據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懇請鈞院明鑒,賜判如訴之聲明所載,毋任感禱。
謹 呈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 狀 人:甲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