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擬民、刑案件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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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撰擬民、刑案件書狀

     

    如何撰擬一件優質的民、刑案件書狀,其中有何祕訣?以下要領及案例(聲威網站-書狀範例),可供大家參考。

    1. 確認「案件事實」

    1. 官司勝敗的核心在於「事實」,即所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建構訴訟事實」就如同蓋房屋之基礎結構,如果基礎結構不夠扎實,房屋就不可能蓋的穩固。如果「事實不明」,又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評價」。但法官不是神,又如何知道哪些才是「真的」事實,哪些事實不是「當事人杜撰」。

    2.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沒有證據的事實,就可能出於「臆斷推測」。刑事訴訟之「犯罪事實」,嚴格禁止「臆斷推測」,但容許法官「自由心證」。證明事實之「證據」,不限於是「物證」(通常物證之說服力較高),也可能需仰賴「人證」;但無論是「物證」或「人證」是否可以採信?是否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還是得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並非可以「為所欲為」、「恣意妄斷」;法官之「自由心證」,必須符合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但實務上,為何還常會有「恐龍法官」作出「恐龍判決」呢?就是因為這些「恐龍法官」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經常與一般人不同,也因此迭受抨擊;司法院乃因而大力推動觀審制(與英美法之陪審團制不同),讓人民也能參與審判,目的就是希望能提升「裁判品質」,減少「恐龍判決」。

    3. 刑事案件,法官對事實之認定,必須遵循「嚴格的證據法則,也就是「待證事實」與「證據」之間,不容許當中存在「合理的懷疑」;例如,轟動一時的美式足球明星辛浦森殺妻案,命案現場遺留一隻血手套,但該手套尺寸太小辛浦森無法穿戴,又無其他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刑事庭法官因此判決辛浦森無罪(血手套證物存在「合理懷疑」辛浦森未涉案)。但被害人家屬對辛浦森同時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民事庭法官則判決辛浦森應該賠償被害人家屬,理由是辛浦森有明顯的客觀犯罪動機(其妻外遇);此外,如果辛浦森沒有涉嫌殺人為何拒絕到案說明,為何要開車逃亡?不符常情(違背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可知,就證據舉捨及事實判斷,民事案件要比刑事案件寬鬆。

    4. 刑事案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負積極的舉證責任被告不須自證自己無罪;反之,民事案件通常是由「主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例如,病患主張醫生有業務過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則應由主張醫生有過失之病患負舉證責任);但因醫療行為具高度專業性,一般老百姓並無能力具體證明醫生有何醫療過失;此等情形,醫生就須證明其施行之醫療行為,符合一般醫療常規沒有過失,此即所謂「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1. 構思「訴訟策略」

    1. 無論是民、刑訴訟,打官司前皆應先想好一套訴訟策略;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例,究竟是要否認犯罪,作無罪答辯;還是要坦承犯行,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如果犯罪事實已很明確,就切忌飾詞狡辯,以免被認為是犯罪後態度不佳,被從重量刑。

    2. 當案件事實未明時,訴訟策略自可「相對保守」,不須急著自白,隨案情發展「事證揭露程度」,再決定認罪與否也還不遲。基於「案重初供」之採證心態,如果已「承認」之事實,嗣後又加予「否認」,說詞前後不一,法官通常會採納最先供述之說詞作為判決依據,就是基於「案重初供」之心證原則。因之,對待證事實承認已否,案情不明時宜相對謹慎,以免「言多必失」。

    3. 民事案件對事實的承認,稱之為「自認」;對自認之事實,除非事後能證明是出於「錯誤」,否則要推翻已自認之事實並不容易,民事法官通常也會以當事人自認之事實作為判決依據。

       

    1. 擬定「案件爭點」

      1. 案件爭點」就是法官審理的重心(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公司連帶賠償責任答辯狀房屋買賣違約上訴狀刑事侵占答辯狀等」)。刑事案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凡法律所未明定之處罰行為,均不得「比附援引」「類推適用」其他罪名,以免侵害人權。例如,甲學生搭捷運霸占博愛座」,拒不禮讓給老弱婦孺;甲學生只是欠缺公德心,法既無處罰不讓座之行為,就不能比附援引刑法之「竊占罪」,對甲學生科以刑罰制裁。

      2. 行為人涉犯刑事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一定要先告知「涉犯罪名」,否則嫌疑人又如何對所涉罪名進行答辯;而因任何罪名,皆有其「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嫌疑人就應針對「犯罪構成要件」,構思答辯方向,擬定「案件爭點」。例如,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一)行為人須為「持有他人所有物」者。(二)須有變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故意犯)。(三)須有為自己或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犯罪目的)。(四)須有侵占之行為(犯罪行為)。(五)須對他人之財物為之(犯罪客體)。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必須其犯行完全契合「構成要件」,缺一不可(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刑事侵占答辯狀」)。因之,被告須針對「構成要件」,構思答辯方向,才不至於「隔靴搔癢」作白工,或「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3. 民事案件之「訴訟請求」(或稱「訴之聲明」)皆必須有「法律依據」,稱之為「請求權基礎」,即所謂「請求之法律依據」。例如,甲「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100萬元。其「法律依據」(或法律關係)有可能是「承攬」、「買賣」、「借貸」或「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其不同之「構成要件」及「請求權時效」,絕不能混淆;因此必須針對「訴訟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擬定「案件爭點」(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公司連帶賠償責任答辯狀」)。;如果「法律關係」不明確,「案件爭點」勢必無法成形;例如,南山人壽之業務員,究竟與南山人壽公司間是「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即是應仰賴法官審判之「案件爭點」。但「法律關係」也不一定只有一種,當事人得就可能涉及之各種法律關係,一併提出主張,讓法官擇一判決: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其依據為「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或「委任關係」,如不確定,均可一併提出,讓法官擇一判決;但無論是答辨或事實主張,皆不宜偏離法律關係所涵涉之「構成要件」內容,否則就會變成「空包彈」(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此外,民事案件可以「比附援引類推適用」相關法律關係(刑事案件則不得「比附援引、類推適用」相關罪名);例如,甲將不動產「借名登記」於乙名下,此等「借名登記」關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就可類推適用民法的「委任關係」。

         

    2. 實務見解

      1. 民事案件之「案件爭點」與「法律關係」兩者相互依存,刑事案件之「犯罪構成要件」與「案件爭點」更是唇齒相依,密不可分。

      2. 確定「案件爭點」與「法律關係」之後,緊接就是確定適用之法律條文,及搜尋法院相關案例見解參酌運用。商業周刊曾經報導在大數據年代,醫生及律師未來都可能是會被淘汰的行業,就是因為案件需要利用大量案例及資料進行歸納分析,並針對「案件爭點」援引最適當之法律見解說服法官接受我方觀點,以免「言之無物」,淪為空談(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公司連帶賠償責任答辯狀」);而這些搜尋及歸納分析工作,沒有比電腦更能勝任。幸運的是,我國司法體制屬於「成文法制」,有一本簡明「六法全書」可供依循;與英美法之「判例法制」必須借重大量案例見解不同;此外,審理案件的法官是「人」,而不是一部「電腦」,因此短期間,律師似應還可「存活」一段時間。

         

    3. 書狀內容應條理分明

      1. 案件爭點與法律關係已明確,資料也皆已蒐集完備後,接下來就是書狀內容的鋪陳及排列組合。書狀內容的排序,須針對「案件事實」、「案件爭點」、「法律關係」、「實務見解」、「當事人的訴求」等順序,逐段逐項答辯及論述,馬虎不得。

      2. 由於目前的書狀皆是電腦打字,它的優點是可以任意編排字型、字體、粗細、大小、間距等,應有一些變化,以達吸睛效果,避免太過單調。

      3. 法律書狀通常比較枯燥,因為是解決紛爭,內容就難期活潑;但好的書狀宜帶有情感,畢竟看狀的法官是人,不是機器,只要是人就有情感,以情感動搖法官自由心證,總比平鋪直敘效果會來的震撼,無論是民、刑案件皆然。例如,甲學生熱心背負殘障之乙同學上樓梯,甲學生一時失足滑倒,致乙同學受傷,甲學生明顯有過失;請問,甲學生應對乙同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嗎?及甲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嗎?如果單從「侵權行為」及「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而言,甲之行為客觀上似已該當於「侵權行為」及「過失傷害罪」之「過失」要件;但如處罰熱心助人的甲,顯然又不符合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情感,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懲罰熱心的好人);因此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刑事過失傷害罪,既皆以甲之行為有無成立「過失」作為歸責要件,而法官內心若已有不對甲處罰之情感在內,此等情形,法官即可本諸「衡平原則」,嚴格檢驗甲之行為有無具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要件」;或以甲之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之理由,判決甲無罪。民事上,法官或依「衡平原則」從嚴評價侵權行為之「過失」構成要件,或依民法第148條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等「誠信原則」規定,駁回原告之賠償請求,均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判決(請參考聲威網站-書狀範例-房屋買賣違約上訴狀」);是可知,「誠信原則」、「公平正義」、「權利之濫用原則」等,毋寧是民、刑訴訟最基本之指導原則,撰擬訴訟書狀,自宜靈活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