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如何處罰逃漏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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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中國如何處罰逃漏稅行為

    前言:

    台商在大陸設立有限公司,如有稅款未繳,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解析:

    一、逃漏稅是一般通俗的講法,大陸刑法對逃稅行為原稱為「偷稅罪」,後才改稱「逃稅罪」;但其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逃漏稅行為仍分別以「偷稅」、「抗稅」、「騙稅」等名稱區隔。逃漏稅行為通常都會涉及行政罰款及刑事責任,無論是在台灣或中國大陸均然。但兩岸對逃漏稅行為之刑事處罰,及稅款的追徵期間規定不同,台商值得注意。

    二、依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201條規定(該條之罪名原為「偷稅罪」,後於2009年修正更名為「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款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該條文可知,納稅人如有隱匿不申報所得之消極不作為行為,即會構成犯罪;此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事責任只處罰積極逃漏稅行為例如,製作不實報稅單據、設置偽帳,或虛報未任職員工薪資等)之構成要件不同。(註:逃漏稅之犯罪構成要件,可參本所100年3月出刊之聲威雜誌)。

    三、此外,大陸對逃漏稅之追徵期間,與台灣之規定也有不同。台灣地區對逃漏稅之追徵期間分為「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至於「徵收期間」,則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期間為五年。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如果是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追徵期間三年;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間可以延長到五年。如果是以「偷稅、抗稅、騙稅」等方式逃漏稅款者,其追徵期間無期限」。

    四、再者,納稅人如與納稅機關發生「納稅爭議」(例如,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決定等),依稅收管理法第80之規定,則必須先依納稅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後,才能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類似台灣訴願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例如,要求繳納滯納金的決定、罰款決定等)、「強制執行措施」(例如,依稅收管理法第40規定,通知銀行繳稅款;查封、扣押、拍賣納稅人財產抵扣稅款)、「稅收保全措施」(例如,依稅收管理法第38規定,凍結納稅人銀行存款,查封、扣押相應財產)等不服的,則可以選擇提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附註:

    1.所謂偷稅,依稅收管理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稅款及滯納金外(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並得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納稅義務人如有該等行為,其處罰亦同。

    2.所謂抗稅,依同法第6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除拒繳之稅款、滯納金外,得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所謂騙稅,依稅收管理法第66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除應追繳騙取之稅款外,得並處騙取之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