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命限期起訴狀

    商品說明

    民事聲請命限期起訴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000股份有限

    公司

    住苗栗縣竹000

    法定代理人

    000

    住同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000

    份有限公司

    住彰化縣0000

    法定代理人

    00

    住同上

     

    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事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所明定。

     

    二、  查相對人0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經  鈞院以假扣押民事裁定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262566元及執行費用242101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仍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實感法便。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6     

     

        人: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