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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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性騷擾】如何舉證?               2023/08/24

    問題一

    什麼是性騷擾?自己「主觀認為」是性騷擾,就是性騷擾嗎?

    解析

    一、  性騷擾是指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肢體動作或言語等),舉凡一切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甚至是肢體觸碰,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受侮辱,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二、   性騷擾與「性侵害」不同,前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後者,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此外,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如果男女之性器僅發生接觸而未插入者,因未達於「接合程度」,依法只能論以未遂犯

    三、   性騷擾重在被害人主觀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如果A講黃色笑話,在場之B聽聞後一笑置之,在場之C卻渾身不舒服,則AC即已構成性騷擾

    問題二

    遇到性騷擾,應該如何自保?

    解析

    一、   性騷擾通常具有「偷襲、短暫性」的特性,因為事發突然,受害者的反應多半是驚嚇而無法立即做出其他反應,造成蒐證困難,因此當事人如遇有性騷擾情形,可採取以下自保行為

    (一)向騷擾者表明「不舒服」

    讓騷擾者知道你的明確感受,性騷擾的成立是需要「違背他人意願」,因此表明不舒服也可避免騷擾者日後以「不知道違反你的意願」之藉口規避責任。

    (二)蒐集證據、申訴、報警、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然必須該項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確能供證明之資料,始堪採取」(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632號判例參照)。準此,即便事發當時只有受害者及騷擾者在場,但還是可以透過【監視器畫面、附近【證人、【個人日記或和親友的【聊天紀錄及事後與騷擾者的【對話錄音等第一時間取得之「情境證據」等作為指控證據。若是以簡訊、電話進行騷擾,也宜保存簡訊及通話紀錄等,以作為後續申訴、提告之證據。

    (三)尋求親友支持

    請記得做錯事的人不是自己!而是騷擾者!遭遇性騷擾,與被害者的穿著、是否跟對方在開玩笑、彼此關係等其他因素都沒有關係!事發後可以找信任的家人朋友談談,也可以尋求專業的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而若是身旁親友遭遇類似事件,你的陪伴及聆聽將是最有效的力量。

    二、   有關申訴部分】,依據不同的性騷擾發生場合,得分別適用「性平三法」的不同規定:

    1、    若是被害人或騷擾者其中一方是學生,即使發生的地點不在校園範圍內,均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人可以向校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若行為人是校長,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申訴。

    2、    若是職場上的性騷擾,被害人則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訴。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只要受僱者達10人以上,就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受僱者達30人以上,就要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辦法。若騷擾者是雇主,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萬一在申訴過程中出現僱主態度消極、怠於處理的情形,被害者或檢舉人還可以直接向當地「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提出申訴。112年針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更將「非工作時間」遭職場往來人士性騷擾的情境一併納入,以完善保障。

    3、    若加害對象是陌生人或親友,則可以用《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視是否知悉騷擾者所屬單位或機構,而得直接向該「單位或機構」、其所在縣市的「社會局」申訴,或是性騷擾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

    三、   除申訴外,被害人也可以另提【刑事告訴、【民事賠償和【調解

    1、    刑事告訴需要符合肢體碰觸的要件。更重要的是——【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事件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告

    2、    但若情節重大,則不受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而應適用《刑法第224》中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結語

    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濫用,因此「男女都可能受害」,所有人都要保護好自己,面對性犯罪時勇敢說不,若遭受到性騷擾或性侵害時,應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盡速蒐集相關證據,或是尋求律師來協助您,受害者說出真相不應該遭受懲罰!(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作者聲威法律事務所 李侑潔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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