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無故曠職」未到班,事後要求以「特休假」替補,雇主可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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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威通訊               2023/09/19

最高法院案例分享

問題:勞工「無故曠職」未到班,事後要求以「特休假」替補,雇主可否拒絕?

最高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見解

【勞工事後始將未服勤日排定為特別休假,【必須有正當性】,雇主未予同意,始構成違反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事。否則,雇主就勞工無正當理由未到班服勤已發生曠職之效果者,【不同意其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於法並無不當。】

 

判決要旨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旨在維護勞工健康權益及人性尊嚴,屬於基本權範疇,具強制性,非屬任意規定,勞工得單方排定其特別休假,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惟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原則上應預先為之,並於相當期間前通知雇主俾其得以事先因應之,俾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維護,方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故勞工未到班服勤係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之事故,事後辦竣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者,其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補辦請假手續者,固非法所不許。惟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違背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構成曠職,自無從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而脫免曠職之法律效果。換言之,勞工事後始將未到班服勤期日排定為特別休假,必須具有正當性,雇主未予同意,始構成違反同法第 38 條第項規定之情事。否則,雇主就勞工無正當理由未到班服勤,已發生曠職之效果者,不同意其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於法並無不當,無從課予其違反同法第 38 條第項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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