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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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醫療紛爭
    裁判要旨 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
    專題摘要 案件事實 甲君於99年4 月28日晚上8 時許,因胸痛不適,前往A醫院急診室就診,經該醫院醫師診治後,轉診至B醫院急診室治療,先由B醫院急診室之主治醫師乙醫師診治,於同日晚上11時7 分許安排進行胸部電腦斷層掃描,並於同日晚上11時27分許完成檢查,繼由B醫院急診室之主治醫師丙醫師於翌日即同年月29日上午8 時許接續診斷,認甲君因未有主動脈剝離等心性疾病,無住院之必要,建議甲君服藥及門診追蹤,嗣甲君即於同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出院。又乙醫師、丙醫師於上開期間均未診斷出甲君是否罹有急性闌尾炎,也未就此進行相關治療。 甲君於99年4 月30日上午9 時39分許至C診所就醫後返家,嗣於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由消防救護員送至B醫院新屋分院急診室就診,到院時已無自主心跳及呼吸,醫療人員立即開始施行心肺復甦術,於同日中午12時27分許放棄急救,宣告死亡。甲君之死亡原因為:「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敗血性休克;先行原因:乙腹膜炎、丙盲腸炎破裂、高血壓性心臟病」。 一審判決概要 復按一般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通常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負舉證責任,然醫療行為於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護人員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護人員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為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而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究應由醫護人員或病患負舉證責任,主張雖有不同,惟病患至少應就醫護人員於醫療過程中究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責任,若僅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則基於醫療行為具上開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護人員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又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惟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有限性、疾病多樣性,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參以現今醫學中尚有許多不可知、亦無法預測及掌握之範圍,要難僅因醫療結果之不圓滿即全然歸咎醫師之責任。是有關醫療過失判斷之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業已恪遵醫療規則,且已善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基此,醫師於實施醫療之過程中之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且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自難認醫師有何不法侵權行為。 一審判決甲君敗訴,B醫院、B醫院急診室之主治醫師乙醫師及丙醫師勝訴。 二審判決概要 惟符合甲君年齡、性別條件之病患,有高達96%之比例會在初始症狀發生後48小時內發生闌尾破裂,而於短時間內嚴重危及病患生命,已如前述,此亦與本件甲君在出院後1日即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情形相符,難認無立即危及性命之虞(有立即危及生命之虞),且此係B醫院依所負醫療給付義務之債務本旨所應履行之事項 自亦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規範就急性闌尾炎之檢查結果有無通報規定而有所異。 二審判決甲君勝訴,B醫院、B醫院急診室之主治醫師乙醫師及丙醫師敗訴。 三審判決概要 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乃病人就醫時最迫切需要知悉之資訊,而醫療機構之醫療義務除為正確診斷出病灶所在,以採取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故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有疏失之處。 三審判決甲君勝訴,B醫院敗訴。 《摘自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研析意見 B醫院放射線科丁醫師於法定期間內(註1)進行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判讀後認定甲君符合急性闌尾炎。 B醫院就立即危急性命之檢查結果,已定有危急性通報程序,惟急性闌尾炎不在緊急通報項目內。 三審法院判決認定: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乃病人就醫時最迫切需要知悉之資訊,而醫療機構之醫療義務除為正確診斷出病灶所在,以採取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故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 ※ 醫院如發現病人有立即危急性命之檢查結果(不論檢查結果為何時做出)即負擔通報及通知病人回診治療之義務。 註1:醫療實務,於24小時內完成電腦斷層之檢查報告即可。
    備考 醫療法第81條 Ⅰ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第82條 Ⅰ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Ⅲ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Ⅳ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