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導的投資,如何撤銷?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202285

    被誤導的投資,如何撤銷?

     

    案例

    甲於1097月間因COVID-19疫情爆發,遊說其台灣友人乙及住美國的友人丙共同投資購買口罩生產設備,每人各出資50萬元。第一次投資後,同年12月間甲又對丙稱「因訂單太多來不及生產,須要再添購生產設備」,再遊說丙追加投資100萬元,丙於1091230日匯款後始發覺,口罩訂單與甲預估明顯落差,第一次的投資也未賺錢。試問丙事後能否以「被甲詐騙」為由,請求甲返還全部投資款

    丙訴求理由

    1、    本投資事業由甲實際負責營運,但甲卻從未提供財務報表給丙,且隱瞞投資虧損訊息未如實告知口罩銷售狀況,讓丙誤以為口罩生產並未虧損;丙如果知道第一次投資並未賺錢,就不會再決定繼續投資。

    2、    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隱瞞投資虧損訊息未告知口罩銷售狀況提供財務報表,致丙陷於錯誤,而決定繼續投資,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丙自得撤銷其投資意思表示,請求甲返還全部投資款150萬元。

    甲答辯理由

    1、    任何投資皆有風險,世上沒有任何穩賺不賠的投資生意,不能因為虧損,就要求撤銷投資。

    2、    甲縱未提供財務報表,未告知口罩生產營運狀況,只涉及投資後的清算事務,與詐欺無關。

    3、    丙的投資款皆有實際購買生產設備及使用於營運支出;且檢察官亦已對丙提告的「刑事詐欺」作出不起訴處分,因此丙以被甲詐欺之理由撤銷本案投資,於法無據。

    問題

    甲「隱匿投資虧損訊息」、「未提供財務報表」、「營造訂單不缺」之假象,有無構成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之「詐欺行為」?

    解析

    一、   刑事詐欺民事詐欺」成立要件不同

    (一) 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實務見解認為「民法上所謂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詐欺』,與刑法上所定詐欺取財罪之『詐欺』,並不相同,故原告於刑事程序告訴被告詐欺罪嫌,縱經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於民事上並不當然表示原告未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判)、「按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民事裁判)、「民法第 92 條第 1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裁判)。

    (二) 綜上實務見解,「刑事詐欺之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有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而「民事詐欺」之構成要件,不在於甲有無「詐欺不法犯意」,而在甲有無違反商場誠信原則、契約或未履行應告知義務之行為本案例甲確實有將投資款項用於購買相關生產設備,並未挪為他用,不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刑事詐欺犯意,因此甲不成立刑事詐欺罪,固無爭議;但投資事業由甲實際負責經營,甲卻隱瞞口罩訂單狀況及營運虧損訊息,讓未參與營運之丙,無從取得任何營運相關訊息作為投資判斷,甲之「消極不告知行為」,即難謂無違反商場誠信之告知義務,而該當「民事詐欺行為」,從而,丙依民法第92條、93條規定,於「發現」被詐欺後之「一年內」撤銷其投資意思表示,即非無據。

     

    二、丙只能請求甲返還第二次投資款100萬元

    (一) 甲、乙、丙第一次各出資50萬元,是基於對疫情發展未來口罩需求的投資判斷,與甲日後有無提供營運財務報表,投資事業是否虧損,並不存在因果關係,畢竟世上沒有穩賺不賠的投資生意,不能僅因投資事業未達預期目標,就認為被騙而要求撤資,因此丙不能撤銷第一次的投資決定

    (二) 至於第二次投資之100萬元,丙可要求撤銷,乃因甲隱瞞第一次投資虧損訊息,沒有提供營運、財務相關報表給丙了解,丙陷於錯誤誤以為口罩訂單供不應求,只是欠缺生產設備,因而決定繼續投資購買生產設備甲違背商場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按投資事業由甲負責經營,甲自負有契約及誠信告知義務及提供相關營運資料或虧損訊息給丙知悉)罔顧「契約及交易習慣基於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告知義務」,從而丙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撤銷第二次投資100萬元之意思表示,即屬合法有據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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