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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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生的告知義務

    問題:

    醫師法第十二條之ㄧ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假設某醫師未盡此告知、說明義務,其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  刑事責任

    醫師違反說明、告知義務,應否負刑事責任,端視該項說明、告知,對於病患的死傷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假使醫師的說明、告知具有降低疾病引致病人死亡或傷害結果的危險時,或者足以改變醫療行為的風險,則此說明告知即屬醫療行為的一部份;醫師如有違反此告知義務,若因此造成病患的傷害或死亡結果,醫師即應負業務過失之刑事法律責任。

    二、  民事責任

    如上說明,醫師違反說明、告知義務不必然應負刑事責任;至於應否負民事責任,則以該說明、告知義務之違反與病患之損害,二者之間有無存在「因果關係」而定例如北城醫院新生兒打錯針事件,法院認為打錯針之護士固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刑事責任,但醫院院長護理長監督疏失乃整個事件的環節之ㄧ,這些環節相互影響形成整個事件的發展,終致產生死亡結果;此等情形即可認為醫院院長護理長已違反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監督責任),其與損害發生之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醫院院長護理長即應同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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