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威通訊
104年2月10日
不執行業務股東查帳權
案例
甲、乙、丙、丁等四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由甲擔任負責人;一年後,丙要求退股,其餘股東不同意,丙乃向法院起訴請求該○○有限公司應交出資產負債表等帳冊給其委任之會計師查閱,並要求公司應負擔會計師的費用;試問,法院會如何處理?
解析:
一、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額」,但無權請求「退股」
(一) 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ㄧ般股東(非負責人),若擬轉讓其「出資額」,須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對此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主張優先受讓權,則視為同意轉讓。例如,丙擬轉讓其「出資額」給戊,則應取得其他股東甲、乙、丁過半數之同意(至少須其中二人同意);若甲同意,乙、丁不同意,則丙可要求乙、丁以同樣轉讓條件優先承買;若乙、丁不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丙即可將其「出資額」轉讓給戊。但若是甲(負責人)擬轉讓其「出資額」,則需其餘全體股東乙、丙、丁之同意。
(二) 有限公司之股東,並無權利要求退股,只能將自己投資之「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之他人;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此轉讓限制,股東得自由轉讓其股份給任何人。
二、
非擔任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請求查閱帳冊
(一)
依公司法第48條規定(規定於無限公司章節),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至於有限公司之ㄧ般股東(非負責人),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亦即,有限公司之ㄧ般股東得向公司請求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
(二) 依法院實務見解,查閱之帳冊可以包括: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合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及每年薪資清冊等。
(三) 如果受查閱資料存於電腦軟體內,公司也須將電腦軟體內之帳冊全數列印供股東查閱,不能以無紙本作為推諉。
(四) 丙若委任會計師查閱該等帳冊,委任會計師之費用應由丙自行負擔;此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查帳,監察人委任會計師之費用得由公司負擔之規定不同。
三、
股東請求查閱帳冊之目的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所以會向公司請求查閱帳冊,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點:
1、 公司從未開股東會,公司帳冊記載不明,一般股東不清楚公司經營情況。
2、 公司經營階層可能存在人謀不臧、違法舞弊情事,藉由查帳以挖掘弊端。
3、 因為不能順利退股或轉讓其出資額,藉由查帳給公司經營層施加壓力,達成收購其出資額之目的。
四、
公司拒絕股東查閱帳冊之責任
(一)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此規定,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公司妨礙、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書表,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限公司股東向法院起訴請求查閱帳冊,經法院判決公司應提供帳冊供股東查閱;股東聲請強制執行查閱,公司仍拒絕其閱覽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之規定,得對公司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亦得對負責人施予管收3個月以內處分。
(三) 如果公司故意毀損帳冊,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得處公司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