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知名企業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

    商品說明

    攀附知名企業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

     

                                 黃麗美

     

    近來行政院公平會接連對商家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行為做出處分,顯示公平會對於攀附商譽搭便車行徑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將採取強勢執法的方式積極介入,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極具指標意義。

    日前被處以卅萬元罰款的「台灣田邊食品公司」,儘管在營業項目與「台灣田邊製藥公司」並非相關,前者為食品商品,後者為製藥商品,但其不論在食品包裝或外觀及其意匠上,因印有「四輪圖案」及「台灣田邊」等字樣,易使消費大眾誤認該商品為田邊製藥公司的產品,明顯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攀附商譽行為,違反公平法的事實明確。

    另一案例則是台塑集團的台塑石化公司尚未取得「台塑石油」註冊商標之際,詠常加油站公司先行更名為「台塑加油站公司」,襲用並攀附「台塑」企業辛勤建立之商譽的意圖明顯,已妨害市場競秩序並違反公平法規定,因此被公平會要求詠常公司不得再使用「台塑」字樣作為加油站名。

    由此看來雖依公司法向經濟部登記經營許可執照,但若有攀附著名企業商譽之意圖,卻還是有可能遭公平會處分之虞,甚至勒令要求該公司停止使用已經登錄的商標。

    對於公司名稱登記,只要是屬於不同業種,多半從寬給予登記許可設立執照,不過因此也產生了如上述案例及「華碩電腦、華碩證券」、「全球寶島鐘錶公司、寶島鐘錶公司」等公司名稱相似,導致消費者無從認定是否屬相關企業集團,造成困擾。

    商家必須明白取得公司登記後並不代表在使用公司名稱上,就能免於公平法的約束,如果有明顯攀附知名企業的事實,或在行銷廣告方面,有誤導消費者誤認該公司即為某知名企業的相關集團,造成不公平競爭,則可能遭公平法處分。

    故為避免發生上述紛爭情況,身為企業主的您不得不慎,因不管公司名稱或商標名稱在使用時,皆須注意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所列: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所以在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之際,即將處於國際貿易頻繁的時代,不論是要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標申請註冊,皆要避免有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行為,以免遭公平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