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研究:中國大陸房屋租賃爭議

    商品說明

    案例:

    甲向乙房東承租房屋租期三年,承租期間乙房東將房屋賣給丙,甲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承租期間,承租人甲能否將房屋再轉租他人?

    解析: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並請求賠償。因此出租人乙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丙,承租人甲可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甲將房屋轉租給丁,則丁也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購買權之順位還優於甲。(注:依臺灣民法規定,承租人並不享有此優先購買權)。

    另依大陸司法解釋,出租人乙(房東)將出租房屋賣給丙,如果丙是房屋共有人之ㄧ;或者丙是乙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丙是善意第三人,並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承租人均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注:依臺灣民法規定,只有房屋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依合同法規定,承租人須經出租人同意,始能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出租人不得請再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張轉租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