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說明

    聲威法律通訊                107119

     

    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為振興經濟,鼓勵有創意的人才與資本市場資金結合成立新創公司,並為避免僵硬的公司法令,限制新創公司發展,賦予新創公司更多企業自治空間1047月公司法新增訂公布閉鎖性公司章節,並於1049月正式施行。究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本文特將兩者主要差異摘述如下

    一、 股東人數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成,該二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法人股東,也可以成立只有一位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若是成立有限公司,則亦可成立只有一位自然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2.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均沒有股東人數上限要求;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企業自治之考量,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免人數過多,妨礙企業自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23條),沒有最低人數限制。如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且須「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79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1條)。此外,因閉鎖性公司之企業自治空間較大,為利一般大眾辨別,以保障交易安全,法律特規定此類公司章程應明訂「本公司屬於閉鎖性公司」之字樣,並由主管機關於資訊網站公開之(第356-2條)。

     

    二、 出資種類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但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第156條)。

    2.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則應以現金為股款;但如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第272條)。

    3.   有限公司不能以信用勞務出資(第117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但全體股東之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第27條)。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已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至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方式,則適用有限公司出資方式(第83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之出資種類如下(第356-3條):

    1.     現金

    2.   公司事業所需財產,例如:機器、設備、專利權、不動產等。

    3.   技術 或 勞務,但此類出資,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應於公司章程載明種類抵充之金額公司核給之股數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條之32項所稱「一定比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則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3740)。

     

    三、 股份轉讓規定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法第163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2.   但非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而是由股東相互間約定股份轉讓之限制;或是由公司股東,約定股份轉讓之限制,均與公司法禁止以「章程」限制者有所不同,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當承認其效力(最高法院95年訴字第293號判決)

    3.   至於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應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同意轉讓之股東,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轉讓其持股,則須全體股東同意(第111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2條)。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記名股票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則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效力(第140141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章程」應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第365-5條);例如,章程可載明「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買權」等。

    2.   公司如有「印製股票」,則股票上「應明顯載明」前述有關股份轉讓限制之規定,以保障善意受讓人。

     

    四、 股東會開會方式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書面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第1771771條)。至於有限公司因無股東會之組織。是以,凡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之事項,毋庸以會議之方式為之,採書面表決,亦無不可(經濟部經商字第09602138550號)。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   得以「視訊會議」作為股東開會方式,但其開會方式必須明訂於章程中(第356-8)。

    2.   就股東會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無須實際參加開會;但此表決方式,必須訂明於「章程」,且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再者,如果公司章程已明載對於股東會議案,股東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則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已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本文已登載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