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到期」,如何辦理點交?

聲威通訊                 20221015

房屋「租約到期」,如何辦理點交?

 

案例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因乙已積欠二期租金未付,甲以存證信函通知乙終止租約,並請乙立即搬遷、清空房屋、回復原狀,但乙拒不配合辦理點交,怎麼辦?

問題

1、乙『拒不搬遷』,甲可『直接開鎖』進入屋內嗎?

2、若租屋內仍有乙的『遺留物品』,甲可『直接丟棄』嗎?

解析

一、   乙『拒不搬遷,甲可『直接開鎖進入屋內嗎?

(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二)  依租賃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承租人未繼續居住於租屋處他遷不明不願配合交還房屋之情況(亦即第12不適用於承租人仍居住屋內之情形);換言之,若承租人已遷離租屋處,只要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後,承租人仍不出面會同點交時,即得「視為完成點交,出租人即可開鎖進入屋內,而無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之責任。至所謂視為點交」,即視為承租人已解除佔有,並返還租賃住宅附屬設備予出租人,且已確認數量及狀態;但「視為完成點交」,並不等同於已回復原狀;如發現「屋況」或「附屬設備」(如空調、盥洗設備等)有可歸責承租人之毀損或滅失情形,出租人仍得依契約或法令請求賠償。

(三)  如何確認承租人已搬離依客觀情況判斷之,例如,承租房屋有無水、電使用情形;也可詢問鄰居、管理員,了解承租人之生活起居情形;出租人寄送之函件被郵局以「遷址不明」退回,或有其他函件被堆積於租屋處無人清理等。至於出租人能否請求公證人「對租賃房屋內現況之私權事實」進行公證,並由公證人載明:「租賃期間承租人如因積欠租金而自行搬離經出租人依約送達終止通知後仍未獲回應出租人得開鎖入內檢視屋況承租人不得異議多數見解持肯定說

(四)  何謂『相當期限』應指承租人準備點交及搬遷遺留物之合理期間;為免爭議最好於租約中先行約定「視為點交」,「視為廢棄物」之催告期限如契約未訂催告期限,而出租人催告期限過短,或未定期限其催告效力為何參照民法第440條催告租金之法律效果,於催告到達後,延長至合理相當期限後(於合理期間前出租人拋棄遺留物品恐有法律賠償責任),仍可發生催告效力。至於如何催告言語、簡訊、電子郵件皆可,或於訴訟中透過書狀或於法庭上陳述,均無不可,重點在於「催告事實」之舉證催告次數經二次定期催告就可進入屋內;再定期催告一次,就可將遺留物視為廢棄物處理

(五)綜上,租賃管理條例12只處理承租人「租期屆滿」、「未居住於租屋處」、他遷不明」之情況;因此本案例,乙因積欠二期租金,經甲以存證信函通知乙終止租約,因涉及終止租約」有效與否之爭議,甲即不能援引本條例第12條之規定經二次催告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甲只能依法對乙提起「遷讓返還房屋」之民事訴訟,於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公證租約」,因公證租約得「逕受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只適用於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遷讓房屋」等履行義務,不包括「租約提前終止」之遷讓房屋爭議;因此甲不能持公證租約,主張租約已合法終止,而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  若租屋內仍有乙的『遺留物品』,甲可『直接丟棄』嗎?

(一)一般房屋租賃契約條款,都會約定:「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家具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均視同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置,乙方絕無異議」,因此如出租人已「合法」占有租賃房屋,並已取得租賃房屋之使用、管理權限,出租人即可依此約定處理留置物(或變賣或丟棄);處理拋棄物所生費用,仍得自押金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

(二)如出租人是依條例第12條之規定,經二次催告後,開鎖進入租屋處,此等情形,出租人必須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取回留置物,承租人屆期仍不取回者,視為承租人拋棄留置物所有權,出租人即得自由處理留置物。

(三) 如果點交後之屋況與「租屋時」不同,甲可請求回復「原交屋時」之屋況嗎?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所謂之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別之約定外,固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此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牆面油漆、燈具),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強求出租人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權利。…….是以承租人之回復原狀義務並非租賃物之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簽約後因時間或使用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新竹地方法院 110年度竹簡字第244號)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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