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威通訊 115年10月20 日
房屋漏水修繕爭議解析
案例
甲住2樓,乙住3樓。乙因3樓浴室地板防水層年久失修喪失防水功能,浴室水分持續滲漏至甲住的2樓房屋,造成甲2樓房屋天花板嚴重毀損。試問:甲向法院起訴時,應如何提出法律主張?
解析
一、甲得主張之法律依據
1.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請求乙修繕其專有部分至不漏水狀態;乙拒不修繕時,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請求乙容忍甲僱工進入3樓施作。
2.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乙賠償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3.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起訴聲明怎麼寫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市○○區○○路○號3樓房屋浴室,依○○技師公會○年○月○日鑑定報告書附件○所示之修復方式及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如被告不予修繕,被告應容忍原告及原告指定之人進入上開房屋,依前開方式施作修繕工程,並給付原告修繕費用新臺幣○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2樓修復費用及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甲的損失與漏水原因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一定要由第三方鑑定嗎
1、損失與漏水原因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實務上不一定要經第三方鑑定,「漏水原因非均須專業機關鑑定;依錄影畫面、照片及證人證述,且公共排水管孔洞填補後即不再漏水,已足認定因果關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平台重作防水層後漏水立即改善,足認漏水肇因於防水層破裂;鑑定並非唯一證據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2、本例,係浴室地板防水層老化,甲主張該浴室地板有滲漏情況,因有可能出於公共管線或外牆滲漏等原因(屬管委會權責),責任歸屬不明,因此通常都須透過第三方鑑定;實務上,鑑定人會從3樓浴室灑水、蓄水進行蓄水前後含水率變化測試,藉以判定3樓浴室有無滲漏與2樓天花板毀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若由第三方進行鑑定,除鑑定滲漏與毀損間之因果關係外,通常也會同時鑑定甲方之損失及修復金額;實務上,如果損害賠償金額不大,法院亦得僅綜合損害照片、廠商估價單、證人證述等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不必然一定會委諸第三方鑑定因果關係及損失金額。
4、甲於起訴時,應自行先委請廠商提出一紙修繕估價單作為法院酌定裁判費之參考,但此修繕估價單是否得終局作為法院賠償依據,實務見解不一,仍應視賠償金額與漏水原因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定。如果損害金額較高或項目複雜,原則上仍應以法院囑託鑑定之金額為據。
四、原告主張應更換之毀損物品,是否須折舊估價
1、原則上均須折舊估價,但僅限「材料」部分。依民法第196條、第213條請求回復原狀費用,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裝潢材料通常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以耐用年數10年、平均法計算;屋齡已逾10年者,材料殘值僅約原價十分之一,均須折舊計算損失金額;但也有例外,「水泥漆、木櫃等附屬物不具獨立價值,更新後被害人未獲額外利益,無庸折舊」(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13號判決)。至於,工資、拆除工程費用、廢料清運、監工管理費等勞務費用,均可全額計入,毋庸折舊。
五、甲獲勝訴判決後,如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1. 金錢部分(2樓修復費用、慰撫金及利息):依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查封,可以扣押乙之存款、薪資、動產或不動產等受償。
2. 修繕部分(3樓防水層重作):屬可代替行為之執行。執行法院先命乙限期自動履行;乙逾期未履行,或雖施作但經履勘仍未達判決所命狀態,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以乙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該第三人得為甲所僱用之工程人員(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051號)。代履行費用得依同條第2項命乙預行支付,或命甲代為預納。(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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