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走廊等共用部分漏水
屋頂、走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因此屋頂、走廊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至於修繕費用,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