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手欠繳的管理費應否由後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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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手欠繳的管理費應否由後手負擔

    問題:公寓大廈之前手屋主積欠管理費,規約已規定應由後手負擔時,該規定對買受該公寓之後手有無拘束力?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係指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關於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之事項而言;例如,依規約設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專用權(例如,法定空地如何使用頂樓應如何使用等等)。又如依規約所定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對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亦有拘束力。但對於後手繼受前手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此項債權債務關係原係存在於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積欠管理費之前手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依債之相對性原則,本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請求,且其法律關係早已明確,不在前開法條規範範圍內。因此,前手屋主積欠之管理費,不應向買受該公寓之後手提出請求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