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商投資法」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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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108320

    大陸外商投資法簡析

    2019315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201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隨著中國大陸國內外形勢發展的變化,“外資三法”已經與開放型的經濟體制很難相適應。亟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外資基礎性法律,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外資三法”部分內容與近年來修訂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難以銜接。

    立法內容                                  

    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特別准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二、廢除 “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確立普遍備案制與負面清單下的審批制。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准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

    三、港澳臺投資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剛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而且我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做法還要繼續沿用,不僅不會影響,而且會有利於吸引港澳臺的投資。

    四、不得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五、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六、外商投資法共有642條,多為原則性、基礎性條款,下一步將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及根據該法精神出臺一系列法規、檔,保護外商權益,讓外商投資法順利實施

     

    外商投資法」重要條文摘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專案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資訊共用能夠獲得的投資資訊,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20201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