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出「文書影本」能打贏官司嗎

    商品說明

    只提出「文書影本」能打贏官司嗎 

                               陳慶尚律師

     

    案例:

    王向張太太借款,雙方曾書立一紙借據,由於老王欠債不還,太太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老王返還借款,並提出借據影本以資佐證。開庭時老王稱已不記得曾向張太太借款,而太太提出之借據只是影本,並無法證明是真的。法官因此要求太太提出借據原本以資佐證,但因太太已遺失該紙借據,無法提出借據原本,但主張與老王無冤無仇,雙方又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如果老王未向他借款,他又怎會偽造借據影本對老王提告呢?於此等情形,太太有可能打贏官司嗎?

     

    解析:

    一、        如果太太提出借據影本,老王對該借據之真正不爭執,只是抗辯太太並未依借據內容借款給他。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二項規定,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另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此等情形,太太即不需再提出借據原本佐證其借據之真正,但該紙借據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張太太確有「交付」借款給老王?惟此乃另一法律爭點,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二、        如果太太提出之借據影本,老王否認其借據之真正;此時法官即會令太太提出借據原本以供佐證。如果太太提不出借據原本,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二項規定,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此等情形,即便借據內容寫的超完美,此一借據影本仍不得獨立作為法官認定雙方借貸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之唯一證據。

    三、        固然,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但此條文之適用,應僅限於公文書僅提出經認證之影本,或私文書之影本僅存在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等之情形有其適用。因此,老王若對文書影本之真正有爭執,則太太若提不出文書原本,法官即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二項規定,以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影本之證據力。

    四、        太太雖提不出文書原本,但也並非就只能束手無策。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太太可以要求法官令老王當庭書寫50遍名字,並要求法官將該筆跡與文書影本老王簽名之筆跡一併送往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鑑定(如果文書影本有指印則可一併鑑定);同時張太太也可提出其他情況證據以說服法官,例如,其友人曾聽聞此事、其日記有記載此事、有雙方對話之錄音、曾發函催討等,藉以影響法官心證。

    五、        附帶一提,如果太太最後找到其借據原本,其上有老王之簽名,該借據上之簽名依肉眼觀察與老王之當庭簽名幾乎相仿,但老王卻仍一昧否認該借據簽名之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此等文書真正推定之效力,只適用於老王對借據原本上之簽名沒有爭執之情形;既然老王對借據原本上之簽名真正有爭執,法官即應將相關簽名送往相關單位作筆跡鑑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357-1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太太不仿利用此一規定,要求法官對老王裁罰,以避免老王恣意否認簽名之真正,浪費司法資源,徒添法律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