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有無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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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寵物有無肖像權

    問題:

    某甲逛寵物店,發現一隻俄羅斯貓非常漂亮,隨即拿出相機拍照,店主發現後出面阻止,並稱某甲已侵害其肖像權,某甲認為他拍照的對象是俄羅斯貓,又非店主人,難道貓也能主張肖像權?

    解析:

    (1)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除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外,尚包含有經濟利益之內涵,權利人透過權利之行使,可以享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

    (2) 寵物在法律上是「物」,而不是「人」,只有自然人才能主張肖像權,因此寵物無肖像權。又因某甲拍照的對象是貓,而非店主人,因此店主人也不能對某甲主張肖像權。

    (3) 至於某甲擅自對他人的寵物拍照,寵物的主人又能主張什麼權利?

    按「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之物,並沒有影像權(right to image),但基於物之所有權人,得透過契約管理其物之使用或收益。從而,物權所有人得與攝影者透過契約約定,就其物之攝影取得許可,並就該攝影結果或後續利用,收取適當之報酬。至於與物權所有人無契約關係之第三人,未經其授權而攝影,或未經合法授權盜用該攝影之人,物權所有人並無權主張權利。物權所有人對於進入其場所之人,可產生契約關係,例如於入場明顯處或票券上註明禁止攝影,現場為禁止攝影之動作,違者要求交出底片或消除檔案,對該照片之利用行為主張違約之損害賠償等利用人若可證明其係利用他人之照片,而非自行入侵場所拍攝,既非契約效力所及,物權所有人自無權對其主張任何權利」(本段摘自章忠信先生著作「古物收藏家可否主張對該物有影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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