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郵局存證信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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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以「郵局存證信函」保障

    權益?                           

                                  陳錦雯律師

     

    在訴訟實務上常常發生有些人明明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卻因苦無證據而慘遭敗訴的命運,也常常可以看到有些人一收到郵局存證信函,就如臨大敵,不知所措,以為自己即將官司纏身,爭訟不斷。其實若能對郵局存證信函有正確的認識,並好好利用,它反而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一大利器。

    「郵局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和發信內容的書信函件。若要發出一封郵局存證信函,首先須向郵局購買特定的存證信函用紙,而且要一式三份,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人數再加上一份,例如:寄件人有一人,收件人有二人,那麼該信函總共要製作四份,其中多的那一份就是要在郵局留存,這也是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撰寫完成的郵局存證信函必須至郵局指定窗口寄發,郵局承辦人員會先就存證信函做形式上的審查,例如查看寄件人處和騎縫處是否有蓋章,是否有載明塗改字數等,檢查無誤後,郵局會在該信函上載明字號,並於末尾蓋上通信日期戳章,之後將其中一封信函由郵局留存,另一封交還寄件人,剩下的則將它們分別放入信封內,以雙掛號寄給各收件人,如此即完成郵局存證信函的寄送了。

    須注意者,在郵局留存的信函,一旦經過三年就會銷毀,所以如果該信函有保存三年以上之必要,寄件人可於三年內向郵局申請證明。另外郵局存證信函寄出後,也要留意「回執證明」有沒有收到,因為回執證明可看出收件人是否收受及收件的日期,所以應與存證信函一起妥善保存。否則若存證信函已寄出三年以上,而回執證明又逸失,日後一旦遭收件人否認,無法證明之前曾寄出郵局存證信函,那麼如此大費周章寄出存證信函也就毫無意義了。

    因為郵局存證信函是經過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和內容的一種信函,所以也就成為一個採證上的方法,在訴訟上可做為重要的證據。例如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假使今天陳甲將房屋出租給林乙,結果林乙連著三個月未付租金,陳甲依法律規定「口頭」催告林乙二十日內給付租金,詎料二十天後林乙仍拒付租金,陳甲不得已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林乙「給付租金」和主張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結果開庭審理時,林乙向法院辯稱從未接到陳甲的通知,而陳甲因為是以口頭通知,事後也沒有任何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曾「催告」林乙給付租金,法院只好以陳甲未先行催告,終止租約不合法為由,判決陳甲返還房屋敗訴。而如果當時陳甲是以存證信函催告林乙給付租金,那麼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因為存證信函在郵局留存,加上回執可證明林乙已接到通知,就不容其事後任意狡辯,如此陳甲必可以獲得勝訴判決。所以實務上許多「意思通知」如果能以「郵局存證信函」為之,那麼就已經掌握了有利的證據,日後在訴訟上,必能成為致勝的法寶。加上一般人收到存證信函,多惶惶不安,以為將官司纏身,所以大多會趕快出面聯絡,尋求解決之道,這也是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的附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