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辦法更嚴格 法界:私刑正義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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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不公開」辦法更嚴格 法界:私刑正義恐增加

    2019-01-22 10:5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

    司法院月初會同行政院修正「偵不公開作業辦法」,據了解,辦法中對於偵中的案件,對外說明及相關細節披露,有更嚴格的限制,日前台南女童虐死案中,相驗檢察官一番令人動容的回應,未來可能就會違反偵不公開,至於最近民眾私刑爭議,可能也會因為案件細節無法對外公開,民眾恐更容易被誤導導致私刑更氾濫

    根據新修正草案,明訂偵不公開原則的內涵,除偵程序與偵內容均不公開外,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等依法執行偵職務之人員,於偵過程中所得之心證,亦不得公開。

    以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相驗台南女童虐死案來說,他以「遍體鱗傷」來描述可憐的女童,並以身為兩女的父親表達不忍、還不禁哽咽,表示會「窮極所能,積極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這樣符合一般人感情的談話,未來都可能被認定違反偵不公開。

    草案也規定偵機關和偵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且機關及上級機關應組成偵不公開檢討與監督小組,強化檢討究責機制,並做為績效考評依據,減少執法人員違法誘因。

    未來偵中能適度公開的只有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脫逃人犯緝獲歸案;影響民眾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需要民眾協助指認;懸賞緝捕;請求社會大眾協助緝拿及澄清不實訊息。

    法界人士認為,現在網路訊息充斥,重大案件民眾從網路接觸的內容,早已比偵機關快又多,但不乏有錯誤訊息,如果偵機關對於案件內容公開採取更保守的作法,民眾無法在第一時間接受正確資訊,恐怕日後會有更多私刑行為,屆時偵機關再出面澄清根本緩不濟急。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改辦法是為更落實偵不公開原則,有效維護偵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訴訟關係人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參考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關於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

    本次修法幅度巨大,且無須經立法院修法,發布後3個月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