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玆因土地租賃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出租人所有座落於:
地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內土地,面積約為100坪(如及後附圖斜線部分)。
第二條:本約租賃期間:
自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起,至民國九十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第三條:租金及給付方式:
租金為每月新台幣 元整,於每月 日前支付。
支付方法:
第四條:保證金:
保證金為新台幣 元整。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由承租人付與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遷離且拆除地上物將土地恢復原狀後,出租人應無息返還承租人。
第五條:承租人積欠租金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將土地收回自用,並得依法追索積欠之租金。
第六條:本約土地之稅捐由 負擔。
第七條:罰則:
承租人如租金遲延給付達 個月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請求給付相當於 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第八條:本租約期未滿,出租人擬將土地收回改建時,出租人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不得阻撓或拒絕,並立即遷離與拆除地上物,且不得要求任何搬遷費用或款項。
第九條:租期屆滿未定新約或租期未滿承租人擬終止本約,承租人應按時遷離且拆除地上物將土地恢復原狀。
第十條:租賃期滿雙方應簽訂新租約;若未簽訂新約亦無民法不定期租賃法律關係之適用。
第十一條:本約簽訂後生效,雙方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其未有未盡之事宜,適用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及一般社會慣例。
第十二條: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如公證書所示。
第十三條:本租賃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生效,公證費用雙方
同意各負擔貳分之壹。
出租人:
承租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