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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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法律事務所

    【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110/8/6

    備忘錄的法律效力


    【案例】

    甲建設公司與乙合建房屋,由甲出資金,乙出土地,雙方於100101日簽訂「合作備忘錄」,明確約定合建房屋與車位可分得之成數、比例與標準,及甲應補貼乙於合建期間之房租及搬遷費用等內容,但乙事後拒絕履行備忘錄。

    甲主張:「備忘錄」的內容已記載的很詳盡,等同於合建契約「本約」,乙拒絕依「備忘錄」履行,已構成違約,甲得要求賠償。

    乙抗辯備忘錄」雖然有效,但也僅是備忘錄之性質,不具備合建契約之「本約」效力,因此乙即使拒絕履行備忘錄之約定,甲也不能請求違約賠償。


    【本案爭點】

    雙方簽訂之「備忘錄」,已否具備「合建契約」之效力?雙方未再簽訂「合建契約」,甲能否因乙拒絕依「備忘錄」之約定履行,而請求乙賠償損失?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本案〞備忘錄就一般合建房屋契約之重要事項均未約定應屬「預約」性質,甲不能因乙拒絕履行備忘錄,而請求賠償。)

    1、 備忘錄」已就就合建房屋與車位可分得之成數、比例與標準,及甲應補貼乙於合建期間之房租及搬遷費用等,堪認兩造就合建契約之土地、資金、興建與分屋比例等必要之點已意思表示合致,系爭備忘錄已成立、有效。

    2、  但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至於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倘將來無法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本約,仍屬預約

    3、  一般合建房屋契約除約定合建標的、建物層數及其分屋比例等外,尚涉及工期,履約保證金之交付及返還,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合建完成土地及建物之點交、移轉,稅捐及費用之負擔、違約處罰等重要事項,欠缺此等事項,顯然無從履約。系爭備忘錄就上開一般合建房屋契約之重要事項均未約定顯見兩造無從僅以系爭備忘錄所約定內容,即得履行合建義務,而須另行簽署合建契約書以為履行合建之依據,是系爭〝備忘錄〞僅具『預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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