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查帳

    商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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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查帳

    案例

    甲為AA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某日發函AA公司要求查閱AA公司「股東名冊」、「章程」、10年內的會計賬冊」、「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等簿冊。試問:AA公司能否拒絕提供?其提供範圍為何?

     

    解析

    1. 公司法第210條一般股東查帳權

    1. 公司法第210條規定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依上規定,甲為AA公司之股東,甲依公司法第210條請求AA公司提供帳簿供其查閱, AA公司不得拒絕,否則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商業處)即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3項之規定,對AA公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 實務上,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相關帳簿,被查帳的公司難免懷疑該股東別有居心,而不願積極配合;此等情形,要求查帳的股東通常會向主管機關告狀主管機關受理後,即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發函給公司限期陳述意見,並明確告知違反公司法第210條拒絕提供帳簿給股東查閱,依法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 至於查帳之範圍為何?依公司法規定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均應提供,並不包括財務、業務契約在內(經濟部商字第232851號);至於股東名簿是否也應提供給股東查閱?應以該股東對所欲查詢的股東名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斷,並應指定「查閱範圍」,而聲請的股東也應對此「聲敘查閱理由」。

    5. 至於查閱、抄錄之方式,當然包含影印在內;聲請人亦得委任律師會計師代理查帳,委任費則由聲請股東自行支付。

       

    1. 公司法第245條持有一年以上股份之股東查帳權

    1. 公司法第 245 條規定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2.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3.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 又股東雖得依公司法第 2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具證明文件,指定範圍,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但並不包括第 245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當不能因股東有此查閱權而認無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之必要。因此甲股東如果符合公司法第245條之持股條件,甲除得依公司法第 210條自行委任律師(費用由股東自行負擔)查閱公司帳外,甲亦得同時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通常是會計師)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後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2. 又檢查人之報酬雖由公司負擔,然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後酌定之為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所明定,因此檢查人之報酬是否為必要之檢查如非必要之檢查於法院酌定報酬時,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尚可表示意見,或提供其認為不必要之項目供法院參酌,亦非漫無限制。」(93年度抗字第972號)。

    3. 至於檢查之項目「不外乎會計表冊之編造是否確當金錢之數額有無出入款項之交付是否為法律或章程所許,而檢查之範圍,事涉專業應由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本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亦不受抗告人陳報之業務及財務檢查項目所拘束」(97年度抗字第287號);且只限於該股東加入公司以後之帳目,始有檢查之權80年度抗字第376號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