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密!屁股沒坐在機車上 發動引擎牽車也算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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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蝦密!屁股沒坐在機車上 發動引擎牽車也算酒駕

    2019-01-1817:03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即時報導

    新北一名關姓男子因為疑似酒駕又拒絕警方酒測,被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且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後,他不服結果,興訟主張自己只是坐在機車上,沒有酒駕,但新北地院調他不但有發動機車,還有牽動機車,認定這樣也是酒駕,最後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然沒有明文定義「駕駛」一詞,但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有解釋「駕駛」是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就機車而言,只要機車處於發動狀態,保持隨時可以立即移動行駛狀態,就符合駕駛定義,即使駕駛人沒有坐在駕駛座位上也算。

    關男是去年7月中旬被警方攔開單,他打官司稱當天有到信義區喝酒,但後來是跟朋友坐計程車回家,在家中休息了一陣子才想把機車牽回住處附近。他主張當時有坐上機車,因為擔心有酒駕疑慮,沒有發動引擎,但就在下車時遇到員警攔,被認定酒駕。

    關男雖稱沒有發動引擎,但警方蒐證影片中,他自己承認「我發動是因為要讓我比較好去推而已」,員警對他說「你自己都有承認自己有前進後退了」,他也苦笑回應「嘿呀」,說詞最後未被法院採信。

    法院認為,如果機車駕駛人動機車引擎,操控機車於道路上,不論是以牽引方式或坐在機車上用腳滑動使機車移動,都有可能因酒後控制力不足,未能將機車控制得宜,造成危險,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