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命限期起訴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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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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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苗栗縣竹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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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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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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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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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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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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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彰化縣0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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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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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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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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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事: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所明定。
二、 查相對人0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經 鈞院以假扣押民事裁定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26萬2566元及執行費用24萬2101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仍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實感法便。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6年 月 日
具 狀 人: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