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農地無法興建農舍,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嗎

    商品說明

    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110/06/01

    購買農地無法興建農舍,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嗎

    案情摘要

    甲與乙簽訂一紙「不動產買賣契約」,由甲(不具農民身分)向乙(具農民身分)購買坐落於宜蘭的一塊農地,雙方並約定「由甲出資以乙的名義申請興建農舍,等農舍完成後再與土地一併移轉過戶於甲名下」;甲簽約後反悔主張契約無效,要求乙退還買賣價金,有無理由

    【判決理由】

    原審》:買賣契約有效

    甲向乙購買農地,依農發條例甲雖不具備自耕能力,亦得購買農地。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標的為農地,而非農舍,〝自非規避法律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買賣契約自始有效。雖買賣契約特約條款記載:乙方同意無條件提供名義興建農舍與甲方等語,依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亦於公序良俗無違,自難謂係脫法行為而無效。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既為系爭土地而非農舍,則將來興建農舍能否移轉予甲,為別一問題,並不影響系爭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

    最高法院》:(買賣契約無效

    1、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

    2查系爭契約名稱為「農地買賣契約書【配建農地】」;第4條付款方式第3款記載:「如因法令變更或乙方因素導致農舍建築執造無法核准時,乙方應於3日內將已收簽約金全部無息退還甲方收回外……,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第4條特約條款記載: 「乙方同意無條件提供名義興建農舍與甲方,興建農舍所發生之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似見已表明購買農地合併配建農舍之旨,興建農舍與農地買賣間具有不可分關係,是否只是單純農地買賣,而非脫法行為,洵非無疑。甲主張伊不具農發條例第18條資格,為規避法令規定,始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系爭買賣契約無效等語,是否全然無據,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察,遽認系爭買賣契約僅為農地買賣,未規避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而有效,未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