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職業災害死亡事件,該怎麼請求賠償?

    商品說明

    碰到職業災害死亡事件,該怎麼請求賠償?      

                                   林書玉

    案例:

    小明為獨子尚未娶妻生子,在貨運公司擔任小貨車司機負責配送產品,某日公司指派小明駕駛大貨車送貨,於送貨途中下坡轉彎路段煞車不及車子翻覆當場死亡。

     

    問題1

    小明於執行公司職務時死亡,算職業災害嗎?貨運公司對小明的死亡有沒有責任?痛失愛子之雙親,可以請求那些損害賠償?

    一、貨運公司對小明之死亡,有過失之不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雇主既有建立適當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預防職業上災害之義務,若違反此項義務,勞工因而發生職業上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即難謂雇主對於勞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小明在執行貨運公司執務時死亡屬職業災害,且公司未施以適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防止受雇員工發生職業災害義務,自有可歸責過失之不法行為。

    二、小明的雙親,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喪葬費: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喪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需屬必要喪葬費之範圍,並需提出單據。

    ()扶養費:

    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小明對雙親有法定扶養義務,實務上在計算扶養費時,依台閩地區歷年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計算受扶養年數,再按照小明死亡當年申報所得稅之親屬扣減額為扶養金額,依霍夫曼式按法定利率年息5%扣除到期前之利息計算。如小明尚有一位妹妹,則小明應負之扶養責任為二分之一,此項扶養費請求金額要再乘以1/2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部分會按照實際個案及兩造社會、經濟等一切情狀斟酌判斷。

     

    問題2

    公司應給予多少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公司可以小明雙親領取之勞保保險給付抵充補償金額嗎?

    一、公司應給予共計4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公司可將小明雙親已受領之保險給付抵充補償金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喪葬費及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又按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貨運公司是雇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費由勞工負擔2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70%。按上開規定貨運公司可以就小明雙親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死亡之喪葬津貼、遺囑津貼,其中之70%的部分扺充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