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三讀 智慧局: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網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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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法律新聞簡輯     108/04/19

    著作權法三讀 智慧局: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網路侵權

    摘錄自2019-04-16 10:50經濟日報

     

    本次修法重點

    解決數位匯流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著作權利規範不盡明確、著作流通所遇到的阻礙、著作權人權利保護未盡完善,以及著作權侵權行為未獲有效遏止。

     

    新聞內容

    立法院會民國108416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平台販賣非法機上盒或俗稱追劇神器的App應用程式,要趕快下架,否則被影視權利人提告,依新修正的著作權法草案第97條及第124條規定,這涉及侵權,要負刑事責任。

    目前擁有者→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不會受罰,但所擁有的下載內容及機上盒未來有可能因此斷訊。

    修法後如何因應→有刑事責任範圍包括製作程式的人、指導安裝電腦程式的人、販賣機上盒的人、販賣追具神器應用程式的人,但收看的民眾並無刑責,不會受到處罰。

    增訂本法的推手是經濟部,目的在保障國內合法的OTT(線上影視產業)業者權利。民眾本該有警覺,如果對方僅收取少少的月租金,或一次收費,就會大量提供影視,讓你「永久」看不完,那可能是非法的,雖然購買者不會受到處罰,來源一旦被查獲,會被斷訊,所購買應用程式或是機上盒的錢也就浪費了。

    目前無法取締違法業者是因為侵權的行為是發生在境外,透過寫程式,去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機上盒或App就是個連結程式。合法的OTT業者要付授權費,但這些非法的業者卻不用付,形成不公平的競爭。這些非法業者有的盜取的是國內影視業的內容,也侵犯內容提供者的權益,著作權法沒有修正以前,因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國內業者很難提告,法案修正後,就有所依據提告。

    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