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威通訊
契約條款如何解讀
問題:
(1)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筆土地打算蓋工廠,簽約後發現該土地法令不許蓋工廠,此等情形,甲公司可否解除買賣契約?
(2)
王老夫人生前訂立一紙委託書載明「本人日後如有任何意外,本人名下財產全部交由看護陳圓圓處理」。後來王老夫人生病死亡,沒有繼承人,請問看護陳圓圓能否取得王老夫人生前財產的處分權?
解析:
(1) 問題1,購買土地之「動機」若未載明於買賣契約內,則此動機不能成為交易條件。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筆土地打算蓋工廠,蓋工廠是甲公司購買土地之「動機」,若雙方之買賣契約未載明甲購買該土地之目的(蓋工廠),則甲日後縱使發現所購買的土地不能蓋工廠,也不得以此理由主張解約。
(2) 問題2,何謂「意外」,若依字面解釋,意指「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事故」。但「意外」也有可能只是單純死亡的別稱;乃因生命無常,無人可事先預知死亡的確切日期,在忌諱使用死亡用詞時,即可以「意外」用語取代「死亡」。題2王老夫人委託書所載之「意外」,探求其真意,應是「死亡」之同義詞,方符情理;但依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解釋契約固需探求當事人立約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則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因此,法官即可能以此見解認為,「意外」就是意外,與自然死亡不同;若委託書所載之「意外」係指死亡,就直接寫死亡就好了,何須拐彎抹角,多此一舉;王老夫人既然是因病死亡,而非意外,則其看護陳圓圓即不能以此委託書取得對王老夫人生前財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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