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觸法篇
陳慶尚律師
(上)到債務人倉庫搬東西 觸犯強制罪
1. 可以到債務人辦公室放鞭炮嗎?
此將會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罪在於,討債手段若會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逼迫他人做不想做的事,就會構成「強暴、脅迫」行為,而觸犯強制罪(若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完全被剝奪,則犯刑法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放鞭炮」會影響債務人辦公室的正常運作,應屬「強暴」行為;即便是到債務人家前「灑冥紙、丟雞蛋」,嚴格說也應是一種強暴行為(影響他人進出住家,使用房屋的權利)。因此債權人該等行為均可能觸犯強制罪(灑冥紙、丟雞蛋,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人罪)。
如果強行到債務人倉庫搬走自己已售出之物品或拿債務人的產品抵債,又如何?此等情形,如債務人不同意或未強行攔阻,也一樣會觸犯強制罪。如債權人意圖不法所有,搬走的物品超過債權額,其行為也會構成刑法第325條的強奪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債權人不免質疑,法律如此保護「壞人」難道就公平嗎?債權人難道就無自立救濟的機會嗎?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債權人的討債行為如符合本條規定,即即可不負賠償責任,當然也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適用時應特別注意「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之要件。以車禍事件為例,肇事者擬逃離現場,被害人阻止其離開,應不違法;但如僅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被害人就扣住肇事者的車輛,不讓其離開,還是會觸犯強制罪。畢竟法律秩序的維持,應首重公權力的伸張,而非鼓勵人民自力救濟。
2. 可以到債務人家裏搭帳篷睡覺嗎?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債務人欠債不還,不表示債權人就可「名正言順」進入債務人家裏討債或拒絕離開,更遑論在債務人家裏睡覺。此外「強搭帳篷」,也可能會觸犯強制罪。
3. 可以到債務人家前張貼:「某某人欠錢不還,無恥」的海報嗎?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而言。所謂「侮辱」,則是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因此到債務人家前公然張貼海報罵人無恥,即使債務人欠錢屬實,也會觸犯公然侮辱罪。但如債權人無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只是藉此宣洩自己的委屈情緒,則不成立犯罪。
(中)委託討債公司討債 小心得不償失
4. 可以在報上登載聲明啟事:「警告!某某人欠錢不還,將依法究辦」嗎?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名譽,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地位評價。如果只是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龜兒子、下流),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娼妓),則屬公然侮辱罪的範疇。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欲「依法究辦」,並不構成「侮辱」行為;但如欠債不是事實,就會構成誹謗罪。
如果債權人以檢舉債務人之不法行為(例如逃漏稅),要脅債務人還錢,是否違法?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例如:某人於屈臣氏偷竊二十元的商品,如屈臣氏以「移送法辦」要脅偷竊者賠償十倍罰款,即構成刑法305條之恐嚇罪,但不成立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因恐嚇取財罪必須具備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罰款偏高,並非不法所有。同理,以檢舉他人逃漏稅為由,逼迫他人還債,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但若被害人未心生畏懼,則不成立本罪。被害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應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並參酌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作為判斷)。
5. 委託民間討債公司討債如何?
討債公司的存在,應是法治社會的畸形產物。依常理判斷,如果經「正當法律程序」都要不到的欠款,難道這些人又會循「正當法律程序」去要債嗎?有些討債公司常會標榜自己是「正派經營」,有政府許可的討債執照,其實這類「應收帳款催收公司」,並不能受任處理一般性的債務催討。如果討債者對債務人涉嫌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放鞭炮、登門拜訪債務人(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強陪」債務人籌錢(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難道債權人就能完全置身事外嗎(有成立共犯或教唆犯之可能)?難道就不怕這些人日後也對自己來這一套嗎?
有些討債公司甚至會要求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給他們,理由是討債時較有「正當性」,並稱債權人可透過雙方的「契約」來保障要到的債款。但此說詞令人存疑,試問有多少律師為債權人催討債務,須要作「債權移轉」的(律師只是代理人)?債權經移轉後,萬一討債公司不誠信「履約」將收款轉交債權人,債權人是否須另找新的討債公司對原討債者討債呢?因此委託討債公司討債,宜審慎為之,以免得不償失。
6. 可以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嗎?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凡屬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傷害、車禍、毀損、侮辱、誹謗等,債權人均可向設置於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它的優點是,聲請人不須繳任何聲請費用(打官司須繳請求金額百分之一裁判費);它的缺點是,調解無強制性,如債務人不出席調解會議,或出席後雙方不能達成和解,調解不成立,債權人還是得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因此應否聲請調解,應看雙方有無和解可能而定。
(下)解決債務糾紛 舉證必勝算
7. 須要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嗎?
就法律而言,討債並不須要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但如有以下情形,寄發存證信函也是有必要的,例如:(1)債務人為有名望、重信譽之人,存證信函或可適度提醒對方履行債務。(2)如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滿,例如: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借貸為十五年。如時效即將屆滿,而債權人未及提起訴訟,此時債權人可於時效屆滿前,先寄存證信函「請求」債務人給付,即可延長半年的追索時效;但債權人若未於此半年內起訴,債務人可提「時效抗辯」拒絕給付。(3)如果債權人無任何債權之證明憑證,法官也可能會斟酌存證信函內容,及債務人對信函的反應,作為判決參考。
8. 須要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嗎?
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原則須提存於法院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於訴訟判決確定或和解後才能取回。因此債務人如可能脫產,則宜先扣押債務人財產,以保障將來的債權請求。但假扣押須債務人有財產才能執行,如:動產、不動產、股票、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如不知債務人之財產,則可先以假扣押裁定書(不須先提存擔保金),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課稅資料。至於課稅以外的財產,就只能另透過徵信方式調查了。
9. 可以聲請仲裁嗎?
依仲裁法規定,凡是得和解的民事爭議,均得聲請仲裁,並不限於商務紛爭。但能否聲請仲裁,必須當事人就爭議事件已先訂立「書面仲裁協議」才可。所謂書面,包括當事人間的往來文書、電傳、電報等通訊,從內容可知當事人間有此仲裁協議之意思者。聲請仲裁必須繳費(聲請調解則無),它的好處是仲裁判斷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完全相同,但卻一次搞定與法院不服還可上訴不同;此外經當事人同意,仲裁人還可不依「法律規定」,而只依「公平原則」仲裁。
10. 須要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便宜,比起訴訟要划算多了;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二十天內未聲明異議(得不附任何理由),此支付命令即與法院之判決效力相同。但應否聲請支付命令,可考量以下三點:(1)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有無可能因債務人「遷址不明」被退回而失去效力?(2)債務人是否會聲明異議(有爭議的案件)?(3)已超過消滅時效的債權,則不妨先聲請支付命令試試運氣(債務人不知時效抗辯,而未提出異議)。
11. 起訴時應提出那些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俗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債權人打官司首須提出足以讓法官確信之債權證明,才有可能贏得官司。債權之證明包括人證及物證,至於人證,即使是親戚或有僱傭關係身份之人,均無不可。物證則包括:契約、借據、送貨單、發票或當事人間之往來信函、傳真等。如果無此等人證及物證,至少也應有債務人的「對話錄音」可用;否則一切證據皆無,要靠債務人在法庭上「自認」債權人的主張,就只能碰運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