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甲購買建地究竟要做何用途,只是買方內心的動機,若未明載於買賣契約內,而賣方也未對此給予保證,買方即不得以所購土地不符合買賣使用目的為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動機如何,對於買賣契約之效力,通常固不生影響,惟若當事人已將動機表明於契約,以之為契約成立之條件,則動機之合法、可能與確定,或所附條件之成就與否,對於契約之效力,即不能謂無關聯」。因之,甲購買土地之使用目的,若已明載於契約,成為契約要件,若土地無法作此用途,甲即得以此理由,解除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