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種類

    商品說明

    1、台灣專利權之種類:發明、新型、設計。

    2、專利權之年限:

    發明:自申請日起20

    新型:自申請日起10

    設計:自申請日起12

    3、專利的申請制度:

    發明專利:係為請求審查制,需於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之申請日後三年內,必需提出發明專利之實體審查申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該發明申請案將視為撤回者。

    故,一般發明專利申請人,均會於發明專利申請時,即同時提出發明專利之實體審查申請,以加速完成發明專利內容之審定者。

    新型專利:係為形式審查登記制,於提出新型專利申請後,即進入形式審查約四至六個月工作天,即可取得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之處分者。

    設計專利:係為直接審查制度,於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後,即直接進入設計專利要件審查程序者。

    4、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與區別:

    有關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各別之保護標的係不相同,發明,是包括有關物品、物質、方法或者生物材料及其用途之發明者;新型,是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者;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具視覺美感之創作,或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平面圖形創作者。

    發明專利申請,必須於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進入專利要件之審查程序,經審查無不符合發明專利權要件之規定,即准予發明專利權之審定者。

    新型專利申請,係為形式之審查,主要係可快速取得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因為形式審查初審取得之新型專利權內容本質上具有不確定性,故,於發生侵權之情事時,暫無法直接進行警告或者提出告訴之行為。

    故,新型專利權人,須依專利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核准並經公告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經新型技術報審查結果確定新型專利權之結構內容符合專利要件之規定,即可以該技術報告之內容作為排它警告或提出告訴之檢附文件,以符合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之規定者。

        設計專利申請,係直接進入審查程序,針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進行比對考核,經查無不符合設計專利要件之規定,即准予設計專利權之審定者。

    5、專利權期間內,每年都必須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益者。

    6、申請人研發出一個物品,雖台灣已提出專利權之申請,但,因為專利權是屬地主義,於台灣申請專利取得之專利權,僅能受台灣之專利法保護,並無法受其它國家專利法之保護者。

    故,當申請人研發出一個物品,必須於該物品未公開使用前,即針對欲取得專利權保護之國家各別提出專利之申請,如此才能取得多國之專利權加以保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