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農場病毒感染事件,消費者如何求償

    商品說明

    1043月6日


    武陵農場病毒感染事件,消費者如何求償


    案例


    今年的農曆過年,春暖花開,氣候怡人,正是出外踏青的好時光。武陵農場櫻花盛開、聲名遠播,過年期間人潮熙來攘往、摩肩擦踵,武陵餐廳更是一位難求。大家吃喝玩樂興高采烈之餘,卻沒想到很多消費者竟意外感染諾羅病毒,回家後上吐下瀉,只能孤獨虛弱的躺在床上,啥地方也不能去。嗣經媒體報導,原來是富野渡假村員工於過年前已有人感染病毒,渡假村卻未積極清潔消毒,才造成群聚感染事件。此等情形,被感染的消費者應如何向渡假村提出求償


    解析:


    一、  消費者如何證明被感染病毒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消費者應先證明1)確有感染諾羅病毒之事實(就診記錄或在家上吐下瀉之人證),(2)感染病毒係因前往武陵富野渡假村消費所致(於餐廳消費之憑證),兩者存在因果關係(渡假前身體很健康)。


    二、  依「民法侵權行為」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有關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及就診費用);同法第一九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法第十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三、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  渡假村負責人提出「業務過失」刑事告訴


    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五、  結論


    據媒體報導,富野渡假村早在農曆過年之前,即已有部分員工感染諾羅病毒致上吐下瀉前往武陵農場醫護站就診;渡假村卻隱匿疫情,既未落實採取任何積極清潔消毒工作,也未張貼任何公告提醒消費者注意防範,致造成消費者大規模之群聚感染事件。於刑事責任部分,渡假村負責人應已觸犯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於民事責任部分,渡假村也應賠償消費者精神慰撫金,及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賠償消費者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