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買賣7日解除權之起算日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訪問買賣7日解除權之起算日   

    問題

    消費者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支付價金自企業經營者取得至各特約飯店免費住宿之休閒旅遊卡,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得行使於7日內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應自何時起算?

    解析

    所謂「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消費者簽訂契約所購買的為「旅遊免費住宿權」,是屬於無形之商品為渡假飯店之住宿使用權益,應屬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之買賣,至遲於消費者「收受休閒旅遊卡」時,已取得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利,應認為此一無形之商品已由消費者收受,至於取得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利後,消費者何時前往休閒住宿,是何時使用商品之問題,非何時收受商品之問題。否則,如消費者已收受休閒旅遊卡,取得上開權利,因自己之事由,長期未使用上開權利,仍能解除契約,法理豈謂公平?且將令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自非消保法第19條之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得行使於7日內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應自「消費者收受休閒旅遊卡」時起算。本文已收錄於本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