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調的投資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變調的投資

     

    問題:

    甲公司經營再生能源事業,登記資本額一千萬元,為擴大業務規模擬辦理增資9931先生與甲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書,由先生投資甲公司500萬元,佔甲公司40%股份。先生旋於32將投資款匯入甲公司帳戶。33先生又改變主意不想投資,並與甲公司進行協商,雙方於34簽訂「終止投資協議書」,甲公司同意退還先生500萬元;但甲公司卻毀約未將款項退給先生,先生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應依「終止投資協議書」之約定,返還其投資款500萬元,結果法院卻判決先生敗訴,理由是雙方簽訂之「終止投資協議書」無效,為什麼?

     

    案例爭議所在:

    終止投資協議書」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之資本維持原則而無效?

     

    法院判決理由:

    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禁止公司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目的在於防止公司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影響公司資本之充實,違反資本維持原則,侵害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於股款收足後,認股人即已成為公司之股東,其繳納之股款即已成為公司之財產,認股人除非有公司法第276 條規定之例外情形,否則不得再撤回認股。認股人(先生)於公司增資認購新股時,一經完成認股行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得享受股東之權利,並不以辦理股東登記或交付股票為生效要件。認股人(先生)既已繳足股款,雖未取得公司股份,仍已取得股東權,不以甲公司已對其辦理股東登記或交付股票為必要,亦不因甲公司嗣後並未辦理增資、未發行新股、亦未辦理股東名簿記載變更等程序而有不同;因此甲公司同意先生取回投資款,已違反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資本維持原則之規定,因此該終止投資協議書」之約定應屬無效(參台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23號判決)。

    筆者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見解並不正確,理由是甲公司尚未依投資合約辦理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等變更登記程序;雙方於增資及股權變更登記前即已合意終止投資合約,客觀上並不會影響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或侵害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因此雙方簽訂之終止投資協議書」應屬有效

    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