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事先在離婚協議書簽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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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02  證人事先在離婚協議書簽名之效力

    問題:證人事先因妻之要求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好名字後,妻再交由夫簽字,此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解析: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協議離婚須有兩名以上證人,所謂證人必須有在場見聞知悉雙方有離婚協議,如果證人不知道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的協議時,此證人就缺乏證明的資格,離婚可能會構成無效。因此,證人事先因妻或夫一方之要求,預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好名字,若證人簽名時並不知道雙方是否確實同意離婚,妻在取得有證人簽名後的離婚協議書後,再單方交由夫簽字,此時即因證人不知道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的協議,很可能即會構成協議離婚無效本文已收錄於本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