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滴水,如何對樓上住戶提出求償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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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花板滴水,如何對樓上住戶提出求償

    案例

    甲住五樓,因六樓住戶乙之浴廁管線破裂發生滲漏,造成其五樓住家之天花板、壁櫥等裝潢嚴重受潮,甲應如何對乙提出求償?

    解析:

    一、   責任歸屬: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之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之,甲之五樓天花板、壁櫥等裝潢嚴重受潮,如果可確定是六樓乙之浴廁管線破裂所造成,則因乙疏於維修該等浴廁管線,造成五樓住戶甲之損害,依民法第191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甲即可對乙提出回復原狀之賠償請求;除非乙能證明甲五樓天花板、壁櫥等裝潢之受潮,與乙六樓之浴廁管線破裂不存在因果關係。

    (二) 如果六樓之浴廁管線破裂,是因浴廁管線之支管因年久脫膠與排水主幹管接頭鬆脫所致;則因排水管支管與排水主幹管接頭處是在大樓排水主幹管所屬之管道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此,若漏水之原因,是在大樓住戶共用之主幹管則甲只能向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求償。

    (三) 如果六樓浴廁管線破裂是乙找來修理浴廁之工人施作不當所致,則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此乃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工作物即使為土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其所有權屬於定作人,如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優先適用民法第 189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第191條之規定。因此如六樓浴廁管線是乙找來修繕浴廁之工人施作不當所致(假設乙未指示承攬工人如何施作),則依民法第189條規定甲只能向該工人求償(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1號判決參照)

    (四) 漏水原因涉及專業鑑定,不是誰說了算;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機構鑑定;例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等單位。如果鑑定結果存有疑慮,法院開庭時也會傳負責鑑定之技師出庭作證,陳述鑑定經過及作成鑑定結論之依據。

     

    二、   損害賠償金額

    (一)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甲可向乙請求室內裝潢損害修復費用,包括(1)木作工程修復費(須扣除折舊)、(2)油漆費用(須扣除折舊)、(3)天花板線路換新及天花板燈具損害換新(須扣除折舊)、(4)拆除工程費、(5)工程監工管理費、(6)分區施工延長工期費用等。有關損害賠償修復費用,法院通常會尊重專業鑑定單位之意見,如果當事人對修復費用金額有意見,也可提出所憑藉之依據供法官審酌。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