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借名登記土地獲利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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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出售借名登記土地獲利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的土地,獲取的款項並非免稅所得,民眾要記得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其他所得申報繳稅。

    國稅局指出,有一對兄弟共同出資購買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後來雙方同意出售農地,協議由哥哥獲取售地款,但哥哥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這筆所得。該局查獲後,扣除出資成本,增列哥哥當年度其他所得,並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數十萬元。哥哥不服申請復查,該局審理認為其取得的售地利益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因此駁回複查申請,並因未提起訴願而確定。

    國稅局說明,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由於借名人已非土地所有權人,只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性質屬於債權請求權。在嗣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時借名人所獲取的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的利益,而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稅則限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而不適用於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