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主的權益

    商品說明

    二手車主的權益

       吳文升律師

    【案例】   

        陳先生是經濟能力剛起步的社會新鮮人。王同學是剛取得機車駕照的大學新鮮人。陳先生、王同學二人皆考量經濟因素,想要先買一部中古汽機車以為代步,待經濟較穩定、較有資力或者技術較好時,再考慮買一部自己滿意的全新汽機車。買車前,陳先生、王同學二人,都有一般人對中古車既有的印象,例如中古車價金較便宜,但是中古車車況保持再好,都不可能像新車一樣完全沒有問題。陳先生、王同學二人也都同意,中古車維修問題一定會較多,只要車子問題不要太誇張,在某種合理程度的維修下,都還可以接受。

     

    因此先生、王同學二人選購中古車時,都知道除了中古車的產權必須明確沒有問題外,其車子的現時狀況更要掌握清楚,以免日後的麻煩。話雖如此,偏偏先生、王同學二人又不專門以修理買賣車子謀生,對車子根本是外行中的外行,而且通常老闆為尊重買主,都會把車子外表整理的跟新車一樣亮麗,所以先生、王同學二人再努力的依通常程序詳細檢查車子,短時間內根本無法完全確認車子的現時狀況,而且車子有沒有問題,也不是短時間就可以發現得知。如果等到買車後,中古車三不五時這邊有問題,那邊壞一下,光是修車費用等其他問題,算一算才發現買中古車不一定比較划算。所以先生、王同學二人除了相信自己的運氣及老闆的誠信外,先生、王同學二人買受中古車有無權益可主張?有無其他辦法可預先防範呢?

     

    【解析】

        中古車買主當然有權益,因為中古車雖然價錢較便宜,車況也不能期待像新車一樣,但是中古車仍應該具備一定的使用品質,出賣人不能以出賣中古車為由,就完全不負任何品質保證之責任。所以陳先生、王同學二人,向中古車行買受中古車,出賣人,將中古車移轉交付於陳先生、王同學二人時,出賣人都必須擔保中古車要有一定程度的價值、車子必須符合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品質保證,就是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條文所規定,物之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除了民法保障中古車買主的權益外,其預先防範方式為先生、王同學二人最好能與出賣人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如果所使用之買賣契約為市售之定式契約,先生、王同學二人可以額外要求出賣人,將所有口頭承諾詳載於書面買賣契約上,以免屆時各說各話。訂立契約時多一道手續,屆時不幸有紛爭時,就會多一道化解紛爭的準則及保障。

     

    所以事後一旦發現車子有問題,陳先生、王同學二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負維修之責任或買賣契約約定之責任。如果一旦問題太嚴重,例如機車縮缸、汽車不定時熄火拋錨等之重大瑕疵問題,或者大小問題層出不窮,已經達到滅失或減少車子之一般通常效用的話,陳先生、王同學二人最好即刻以存證信函書面方式通知出賣人,要求出賣人負其責任。如未獲得善意回應,陳先生、王同學二人,可以選擇自通知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要求解除買賣中古車契約,或者減少價金來保障權益。如果仍未能獲得出賣人之善意回應,買受人可以持買賣契約相關證物至各縣市設置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申訴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