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之保護與侵害責任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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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之保護與侵害責任之淺析

                                              張又仁律師

    一、何謂「營業秘密」?

    (一)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上開三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而非僅具備其一即可。

    (二)舉例說明:

    1. 保險公司之保費收入、業績狀況、預算目標、虧損狀況、營業狀況等,必須依法向證期會申報,並需送交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彙編,欠缺秘密性,並非營業秘密(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0號判決)。

    2. 不動產仲介公司之成交紀錄表、買方客戶資料表、賣方追蹤客戶資料、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客服統計月報表、會員卡友資料等,是公司長期累積形成之資料庫,該等資料反應公司營業活動之重要內涵,例如買賣雙方的姓名、年籍、成交價、服務費金額、經紀人業績分配、佣金等,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公司不會對外公佈且有相當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仲介公司之經營與銷售,屬於營業秘密。

     

    二、哪些情形屬於「侵害營業秘密」?

    (一)營業秘密法第10條:

    1. 以不正當方法(例如: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1.所述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1.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4. 因法律行為(例如:僱傭、買賣、合夥、承攬、委託)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二)僅須符合上述五種情形,即為侵害營業秘密,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亦即,公司營業秘密遭非法取得或洩漏後,縱使公司尚未因此發生損害,該非法取得或洩漏之人仍已構成「侵害營業秘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8號判決)。

     

    三、營業秘密遭侵害,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一)民事責任:

    1. 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若侵害行為人已經將之做成物品或專攻侵害所用之物品時,可以請求「銷毀」該物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營業秘密法第11條)。

    2. 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應自「知悉」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出,至遲應於侵害行為人侵害行為時起10年內提出。

    3. 賠償範圍:下列擇一請求(營業秘密法第13條):

    1)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3)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二)刑事責任:

    1. 我國營業秘密法原僅有民事賠償之相關規定,而無刑事處罰之規範,是以,公司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僅得依其他刑事法規提告,例如: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16-318條及第318-1條洩漏秘密罪等,或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提起告訴,惟仍有無法適用前開法規之情形,保護尚有不足。又近年來,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而圖利之事件,甚至有高階研發主管攜帶研發機密前往大陸公司發展之情事,此種情形嚴重侵害產業之公平競爭,更不利於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為了嚇止此種情形,立法院已將營業秘密法修法增訂刑事責任,並於102130日經總統公佈。

    2. 增訂內容:

    1)增訂刑事責任,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倂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2)若意圖「域外」使用,加重刑事處罰,法定刑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營業秘密法第13-2條)。

    3)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如犯罪行為人為公務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營業秘密法第13-3條)。

    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秘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營業秘密法第13-4條)。

     

    四、小結:由於近年來產業競爭下,發生多起重大侵害營業秘密之事件,促使經濟部推動修法,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盼能有效遏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惟並非全部公司內部資料,均得認定為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之保障,必須該等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具備(一)秘密性(二)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始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各公司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