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樓下住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102812

     

    樓上漏水,樓下住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案例:

    先生住某公寓三樓,4樓房屋因管線老舊排水不良,造成3樓房屋客廳、臥室牆壁發霉而產生壁癌,天花板油漆剝落;嚴重時,主臥室、書房、客廳都還會滴水。此等情形,3樓屋主先生可對4樓屋主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解析:

    1、  4樓房屋因管線老舊排水不良,造成3樓房屋之損失,3樓屋主可依民法第184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對4樓屋主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3樓房屋所受損害回復原狀,或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至於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則須視情況而定。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亦即,只有在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例如,肖像權」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新買的汽車被人刻意刮傷,雖然很心疼,但也只能請求回復原狀所須費用,而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或者客戶支票無預警退票,造成公司財務危機,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影響公司信用,公司也只能對該客戶請求給付票款,而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此外,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公司名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無民法第195條之適用。

    3、   本案例,4樓房屋長期漏水,若已對3樓住戶因環境潮濕及漏水,帶來生活上之不便及干擾,且情節嚴重;3樓住戶即可以「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4樓屋主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惟若,4樓房屋漏水只是突發事件,並不嚴重,則3樓住戶只能請求回復原狀之損失,而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