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可以限制住戶經營餐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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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10385

    規約可以限制住戶經營餐廳嗎

     

    案例:

    某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之「規約」規定:住戶不得經營餐廳。若有某甲投資購買該大樓一樓店面擬經營火鍋店,遭管理委員會以違反住戶規約為由禁止開店;某甲還是可以開餐廳嗎?

    解析:

    一、 規約若依法有效成立,甲原則上不得經營餐廳

    (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立之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由於規約,係公寓大廈所有住戶,為了居住的環境及使用上的相互關係,所達成共同利益的意思表示;因此,對於不同意規約內容之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仍有其拘束效力,此即民主原則中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重要原則

    (二)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住戶規約禁止區分所有權人於大樓開設餐廳,如果在不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情形下規約例外無效事由),該「住戶規約」應可認為合法有效,各住戶即應共同遵守之

     

    二、 規約內容若被例外認定構成「權利濫用」,甲仍可經營餐廳

    (一)  至於規約內容雖無牴觸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無效事由,但仍有可能被例外認定為無效,乃因規約性質上屬於「私權契約」,其內容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依據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規約內容是否係以損害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而構成「權利濫用應視該決議內容是否合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即不違背比例原則(本院90年度上字第1030);倘該決議之權利行使,大廈住戶全體所得利益極少,而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即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屬權利濫用爰此,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規約如違反法規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其決議內容即屬無效

    (二)  如本案例,若房屋座落之土地,若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得經營餐館業、飲料店業等;則住戶規約規定「住戶不得於大廈內經營餐飲業」即難具有正當性,應認為該規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且屬「權利濫用」,應屬無效。

    (三)  又例如管理費之分擔,也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所約定分擔之方式,若無充分理由仍不應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否則無異允許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自屬權利濫用(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判決參照);實務上,即曾有某幼兒園管理費原為每坪90元,住戶僅因該幼兒園生意佳,即以多數決決議調漲一倍管理費,若無充分理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會被認定係「權利濫用」而屬無效。(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