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大銘使用借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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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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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大銘的大媽將靈柩放在別人的豪宅內,為何豪宅所有人不能訴請將靈柩遷離?

    案例

    10493日各大媒體報導,已故聞人翁大銘的大媽翁張妙貞, 4年前去世後,遺體靈柩停放在停陽明山價值上億元之別墅內(產權屬於國華人壽所有,但翁大銘有使用權)。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後,以國華人壽名義提告要求翁大銘的繼承人移走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結果一審判決國華人壽勝訴,二審於1048月間卻改判國華人壽敗訴;亦即,翁張妙貞的靈柩可以繼續放在陽明山的房屋內,理由何在?

    問題

    翁大銘的繼承人有無權利繼續使用該陽明山豪宅放置翁大銘父親翁明昌(含翁大銘的大媽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

    解析:

    一、  高院判決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55判決翁大銘之繼承人不須要移走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判決理由認為,早在翁大銘之父親翁明昌過逝時,國華人壽就同意翁大銘可以將他父親翁明昌之靈柩放在該陽明山房屋內;因此,國華人壽既已同意翁明昌之繼承人即翁大銘可以無償使用系爭房地供作翁明昌之陵寢使用則翁大銘自可決定如何使用系爭房地依此,翁大銘死後由其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並放置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於該房屋內,國華人壽公司尚無權干涉;則國華人壽請求翁大銘之繼承人應將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移出系爭房屋,即屬於法無據。

     

    二、  「使用借貸」與「租賃」不同

    (一)   所謂「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之定義,係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所謂「租賃」,依民法第421條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兩者之不同在於,使用借貸是「無償」使用;如果是「有償」使用,就是租賃。國華人壽同意翁大銘可以「無償」放置其父親靈柩在該陽明山房屋內,則國華人壽與翁大銘間即成立一種無償「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

    (二)   如果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提供給他人「無償使用」,例如,甲將房屋提供給乙免費居住,乙如果可以遙遙無期居住,又不須付任何租金;甲空擁有房屋所有權,卻不能使用自己的房屋,豈非虧大了。此等情形,甲(或國華人壽)如果要終止乙(或翁大銘)無償使用(居住或者放置靈柩),要求乙遷離房屋(將靈柩移走),只有三種方式:

    一、甲、乙合意終止「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

    二、甲依民法第472規定,終止與乙之間的使用借貸契約;但依該條規定,除非:「借用人死亡者」、「借用人毀損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者,「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等情形,甲(或國華人壽)才能依法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但本案例,國華人壽顯然無法依民法第472規定終止翁大銘繼續「無償」放置其父親靈柩在該陽明山房屋內之法律規定事由;因此翁大銘及翁大銘死後之繼承人,自可繼續「無償」放置翁大銘父親靈柩於該陽明山房屋內。

    三、依民法第470之規定,使用借貸如果定有期限,期限屆滿,使用人自應將借用物返還給貸與人;如果使用借貸未定期限,則應於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所謂『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係指借用人因達成某目的而向出借人借用其物,嗣後其目的已因而達成,無須再繼續使用者而言。如借用人之目的有繼續性,借用物一經返還,即妨害借用人目的之繼續時,即難謂借貸目的已經完畢」(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裁判)。本案例,國華人壽同意翁大銘可以「無償」放置其父親靈柩在該陽明山房屋內,並未定有放置靈柩之期限未定期限),其使用目的放置翁大銘父親靈柩之目的」顯然也還未完成翁大銘的繼承人認為還有繼續放置靈柩之必要);因此,國華人壽訴請法院判決翁大銘的繼承人應移走翁張妙貞之遺體靈柩,法院認為翁大銘(繼承人)放置靈柩之使用目的還未完成,因此判決國華人壽不能要求移走該遺體靈柩

     

    三、高院判決可議之處

    (一) 國華人壽同意翁大銘可以「無償」放置其父親翁明昌之靈柩在該陽明山房屋內,並不包括使用借貸之權限可以擴張及於放置翁大銘的大媽翁張妙貞靈柩;高院將翁大銘(及於繼承人)之使用借貸權限擴張及於其他人之靈柩,確有可議。

    (二)  民法第148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國華人壽同意翁大銘可以「無償」放置其父親靈柩在該陽明山房屋內,迄今已將近三、四十年;靈柩如保存良好,幾乎不會毀壞;如此一來,放置靈柩之目的(除非房屋毀損),永遠也不可能完成,對房屋所有人國華人壽而言,該房屋豈非永遠也無法使用?因之,國華人壽律師團似應依民法第148條規定,主張翁大銘之繼承人抗辯放置靈柩之使用借貸目的尚未完成,應屬「權利之濫用」;法院應依民法第470條但書規定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判決翁大銘之繼承人應移走靈柩,才符合誠信及公平正義原則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