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如左,並同意依誠意原則確實履行︰
第一條 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壹年。
第三條 租金計算︰
每月新台幣(下同) 萬元整(包含租賃所得稅),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給付。
第四條 租金給付方式︰
甲方每月應付租金分二期給付,以每月第十五日、第卅日為付款日,每期金額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由乙方按時以現金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第五條 乙方應負擔之其他費用︰
房屋之管理費、水費、電費,於契約成立後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押租金︰
乙方於本契約成立時,應給付甲方壹拾伍萬元整之押租金。
乙方前項之給付,應於本契約成立時以現金給付予甲方。但乙方如經甲方之同意,亦得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前以銀行所交付之撥款條或其他付款憑證,移轉於甲方以為給付。
雙方同意如乙方未按時給付租金時,甲方得自押租金抵扣之,乙方並應補足押租金,不得異議。
第七條 押租金之返還︰
甲方得於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扣除乙方積欠之租金或其他一切乙方 應負擔之費用,乙方並確實將房屋回復原狀並搬遷反還後,將餘額無條件返還於乙方。
第八條 房屋使用之限制︰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行為之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乙方未得甲方之同意前,不得有任何改裝、變更房屋外觀、格局或構造之行為。
第九條 契約之終止︰
除法定事由外,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或條件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應立即將房屋原狀返還。
如本契約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或乙方無正當理由片面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不受本契約第六條第三項之約束,除得全額沒收押租金外,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條 其他特約事項︰
一、 乙方遷出時,如遺留裝潢或家俱雜物等未搬遷者,視為放棄所有權,甲方得任意處置。
二、 雙方得於本契約租賃期限未屆滿前,隨時合意中止本契約。
三、 乙方基於雙方之舊租賃契約所交付甲方之押租金柒萬元,須扣抵由乙方承擔,李麒陽先生積欠甲方之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一年二月之租賃所得稅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乙方因與李麒陽先生之舊租賃契約爭議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後,如有餘額,始由甲方於乙方清償李麒陽先生之舊契約債務後返還之。
四、 乙方於契約期滿後,且契約期間內無任何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情事,如甲方房屋繼續招租者,有優先續租之權利。
五、 雙方於契約期滿後如合意續約,甲方得調漲伍仟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租金。
第十一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契約之一方如有後列情形之一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之規定未繳交租金或舊契約之欠款,經甲方以押租金先行扣抵未繳租金或舊契約之欠款後,乙方之欠款總額仍達二個月(含)租金以上。
二、 乙方未依約給付押租金或違反本契約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未依約補足押租金。
三、 乙方於契約屆滿後未遷讓房屋或乙方因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經甲方終止契約後經催告仍未遷讓房屋。
四、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於乙方發生前三項之情形時,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五、 甲方依本契約第八條之規定應返還押租金,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返還。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契約自雙方簽章後成立生效。
第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連帶保證人丙方︰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