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信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股份信託事宜,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條款如后:
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股份全部(以下簡稱信託股份)均為甲方所有,雙方協議信託登記於乙方名下(登記情形詳如附件一、二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甲方仍享有所有權,收益均歸甲方所有。
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甲方之信託股份,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處分信託股份,亦不得就信託股份設定任何負擔,如遭第三人扣押,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公司及○○公司之人事、財務及經營管理,由甲方另委任經理全權負責,乙方不得干涉。
四、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將○○公司或○○公司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任何負擔,否則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甲方得要求乙方全體同意提供上開公司不動產設定抵押登記予甲方,用以擔保上該債權,乙方不得拒絕。
五、○○公司及○○公司若有負債概由該公司負責理清,而與乙方無涉。
六、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所定任一條款之義務時,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七、甲方得隨時終止本件信託關係,並請求乙方將信託股份移轉登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乙方不得拒絕。
八、甲方應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新台幣壹萬元整,並得雙方書面協議變更之。
九、本契約得因雙方之書面合意,隨時修改或補充之。
十、如因本契約之約定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書一式二份,自雙方簽章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爾後並以最大誠意共同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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