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5假扣押聲請狀

    商品說明

    案例:甲向乙購買房屋,卻發現有違建部分,提起訴訟後恐怕乙脫產導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故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元整

      人︰甲

    (即債權人設○○○○○○○○

      人︰乙

    住○○○○○○○○

    為聲請假扣押事:

    【聲請事項】

    一、請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台幣○○○○○○元整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債權人向債務人等購買座落於○○○○○○地號,門牌號碼為「○○○○○○」之房地,買賣價金為新台幣○○○○○○元整。

    二、詎料債務人等竟蓄意隱瞞該所乃係違建此一事實,並刻意不告知債權人該等重大瑕疵之現實,陷債權人之權益蒙受鉅大之損失。倘債權人若事先可知系爭房屋有該等重大瑕疵,則必然不至花費高達新台幣○○○○○○元之鉅資以購入該房屋,現今卻因債務人等之蓄意隱瞞該等重大瑕疵事實,著實已令債權人非但受有因購買該屋而支出之仲介費、稅費等費用損失,且又陷入目前無法出租、出售、利用或收益該屋之窘境。

    三、而依系爭買賣契約書之約定:「若增建或占用部分於交屋前曾被拆除或曾被通知拆除或曾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主張權利者,乙方(即債務人等)應告知甲方(即債權人),若因故無法排除則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本約。」。另依該買賣契約之規定:「本約簽訂後,乙方(即債務人等)若有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除應負擔甲方(即債權人)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應返還乙方已支配之價金,並同意按甲方已支付價金總額之同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另行給付甲方」。

    四、據上開買賣契約規定,債權人遂提起訴訟,並預估其所受損失而請求債務人返還所收受之(1)價金○○○○○○元,(2)損害賠償金○○○○○○元,以及給付(3)懲罰性違約金○○○○○○元,共計新台幣○○○○○○元整。

    五、債權人因債務人之惡意隱瞞此重大瑕疵劣行。復債權人日後多次聯絡債務人等出面說明處理,債務人等亦未曾置理。職是之故,債權人希冀得藉由司法途徑尋回公理正義。

    六、綜據上述,債權人希冀藉由司法途徑以尋回公理正義,但一來此等賠償金非屬小額,換言之,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該等損失賠償金實係一鉅大金額,非屬一般社會大眾所得輕易負擔者,復債務人等對此損害賠償概置若罔聞,毫無理會債權人之意,而為規避此等損失賠償金之責任,當顯可預見債務人等必窮盡方法以圖逃避負責。債權人並恐於訴訟曠日費時之際債務人等即將隱匿變賣其財產,導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23條及第526條之規定,並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按所謂假扣押係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裁判參照)。另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之規定,其情形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狀態,或債務人移往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6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並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為已足,此亦有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49號裁判要旨及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86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七、惟因聲請人現有資金有限,懇請 鈞院鑒核,准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於新台幣○○○○○○元整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俾利保全,實感法便。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甲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