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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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110/05/18

    私人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


    案情摘要

    甲、乙二人為同父異母兄弟,渠等父親過世後,甲主張乙在華南銀行帳戶的存款是父親生前借名登記的財產,屬於甲乙共同繼承的財產;為了證明該借名登記關係,甲提出與乙的私人錄音作為證據,乙主張該『私人錄音』不能作為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


    【判決理由】

    原審

    甲與乙的談話錄音,未經談話對方同意,屬於違法行為(侵害隱私權),且乙就華南帳戶是否為父親借名登記的說詞,前後不一,並與刑事偵查中之陳述不符,又甲錄音時直接定義該帳戶為借名,有誘導之危險性,且乙當時處於酒醉狀態辨識能力降低,是上開錄音譯文,不能採認作為證據。


    最高法院

    按當事人提出私錄之錄音,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及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未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尚難認不得以之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甲詢問帳戶印鑑變更等事宜,乙並不否認該錄音內容,僅抗辯係在酒醉中所為,為原審所認定。然雙方對話內容均僅侷限在變更印鑑及系爭華南帳戶等節,似非屬隱私性之對話,觀之乙電話中之回應方式,語氣溫和,意志似尚清醒,似未受脅迫,其又未否認該錄音內容,僅辯以酒醉後所為,似亦未隱密其與甲間對話內容不欲人知之意圖,致有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之情形,權衡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與甲收集證據手段之方式,甲提出之錄音證據是否不具任何證明力?非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