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支付命令」迅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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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以「支付命令」迅速求償

     

    宣玉華律師

     

    公司行號在財務上最容易碰到應收帳款無法取得的問題,也就是客戶賴帳的問題。應收帳款要如何迅速求償,以減少資金融通之利息支出,其實有更便捷的方法。過去公司行號碰到客戶賴帳,一定會上法院打官司,但是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曠日廢時,待法院三審判決確定時,客戶可能已經關門大吉逃匿無蹤導致求償無門,或其他債權人已捷足先登,早一步查封拍賣,而自己的公司卻來不及參與分配,是故如何迅速取得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也就是請求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之憑證在此時益顯重要,而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即是透過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迅速達成債權人追償取得執行名義之目的,便捷的幫公司行號解決客戶賴帳問題。

    債權人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來追償之優點在於郵規費便宜,程序簡單,僅須繳交規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及郵票一百七十元,且法院只須書面審核,不用開庭,如果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而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所有財產資料,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也有其適用上之限制,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應為對待給付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所以如果債務人住在國外或債務人已逃匿無蹤,不知債務人住所時,都無法適用支付命令求償。但是要注意的是寄存送達仍適用於支付命令,即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住所時,並未因遷移不明退回,而是無人收受並且寄存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派出所,如果債務人仍設籍該址沒有變更,法院得命債權人補正最新同址之戶籍謄本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另外,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大多適用於沒有爭議之債權債務關係,否則債務人可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這個時候原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同起訴或聲請調解,而法院就要開庭,如果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時,就須繳納請求標的百分之一.一之裁判費。